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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大家还是不明白,如果有耐心的话,进来看看美国国务院的"互惠生管理条例"吧.
美国国务院互惠生条例[22CFR62.31]
(a)简介 本章内容对美国国务院管理的交流访问者项目作出规定,该项目为外国公民进入美国家庭并参与家庭生活提供机会。所有互惠生项目参与人为家庭提供儿童看护服务并参加美国高等教育。互惠生每周最多提供45小时儿童看护服务,并获取至少6学分学时教育或等量时间课程。参加教育看护(EduCare)计划的互惠生每周最多提供30小时儿童看护服务,在项目期间至少获取12学分学时教育或参加等量时间课程。
(b)程序设计 美国国务院依照自己的判别,指定程序以满足(a)段落中规定的目标。这些规定期限为两年,国务院有权撤消或改变。
(c)计划实施 美国国务院指定的实施互惠生交流计划的执行机构构将:
(1) 限制外国公民参与该项目的时间不超过一年。
(2) 限制教育看护(EduCare)项目参与互惠生每天提供的儿童看护服务不超过10小时,每周不超过30小时。其它互惠生每天提供的儿童看护服务不超过10小时,每周不超过45小时。
(3) 确保教育看护项目参与互惠生到美国正规高中继续教育机构注册并接受至少12学分学时教育或参加相同时间课程,其它互惠生接受至少6学分学时教育或参加相同时间课程。
(4) 确保管理人员、员工、代理机构和志愿者得到适当培训和监督。
(5) 确保互惠生安置的家庭与执行机构委托的当地代表(LAR)之间的距离在一小时车程之内,以帮助执行机构处理互惠生计划当中的例行和突发事务。
(6) 确保当地代表保持每月(或根据要求更频繁)与互惠生和接收家庭私人联系记录,包括处理事务或讨论的问题。
(7) 确保互惠生进入美国后的最初安排,保证互惠生被安置到接收家庭后两个月内,当地代表每月至少与互惠生和家庭进行两次接触。
(8) 确保当地代表的全部时间和精力不得被互惠生项目职责所占用,每位当地代表负责的家庭和互惠生不得超过15个。并且
(9) 确保每个当地组织代表得到地区组织代表提供的适当帮助。
(d) 互惠生选择:除了满足62.10(a)部分要求外,项目执行机构确保每一个互惠生交流项目参与者:
(1) 年龄在18至26岁之间
(2) 高中或同等学历毕业
(3) 英语口语熟练
(4) 体检合格,有能力参与该项目
(5) 通过机构代表当面英语面试,面试报告应该提交到接收家庭,并且
(6) 通过背景调查,包括学校核实,三份非家庭联系人介绍信和工作介绍信,犯罪记录调查和一份性格特征报告。该性格特征报告应该基于心理测试完成,测试内容包含对申请人参与互惠生项目有影响的那些性格。
(e) 互惠生安置。执行机构必需确保每名互惠生离开自己的国家之前有一个接收家庭,执行机构不允许:
(1) 把互惠生安置到一个家庭中,除非该家庭已经明确同意在互惠生到达前三天内一位父母或成人监护人留在家中。
(2) 把互惠生安置到小于三个月的婴儿家庭中,除非一位父母或成人监护人留在家中。
(3) 把互惠生安置到小于两岁儿童家庭中,除非互惠生能够提供书面材料,证明其至少有 200 小时婴儿护理经验。教育看护项目互惠生不可以安置到学龄前儿童家庭中,除非对该学龄前儿童的全时监护有替代安排。
(4) 把互惠生安排到明确提出有特殊需求孩子的家庭中,除非互惠生特别指出他或她以前有看护特殊需求儿童的经验、技能或培训,接收家庭已经审核并被书面告知互惠生有这方面的经验、技能或培训。
(5) 把互惠生安置到家庭中,除非互惠生离开他或她的祖国之前,互惠生和接收家庭已经签订书面协议,详细规定互惠生提供儿童看护的内容。该规定应该明确指出互惠生参与的项目是否为教育看护。该协议应该限制非教育看护互惠生提供的儿童看护服务每天不超过 10 小时,每周不超过 45 小时。教育看护项目互惠生提供的儿童看护服务每天不超过 10 小时,每周不超过 30 小时。
(6) 把互惠生安置到不能够为互惠生提供合适独立卧室的家庭中。
(7) 把互惠生安置到接收家庭中,除非在互惠生离开他或她的祖国之前已经得到接收家庭的电话采访。
(f) 互惠生适应。除了 62.10 部分规定的适应要求外,所有执行机构在互惠生离开自己的国家前,需要把下列信息提供给互惠生:
(1) 一份操作流程,规则和条例,包括一份投诉程序,从而对互惠生参与交流项目进行管理。
(2) 互惠生将要安置的家庭和社区详细情况介绍。
(3) 互惠生将要安置的社区教育机构的详细情况介绍,包括参加这些机构的花费。
(4) 旅行安排的详细介绍。
(5) 一份美国国务院关于互惠生计划的书面说明和手册。
(g) 互惠生培训。执行机构必需对互惠生提供儿童成长和儿童安全指导,包括:
(1) 在安置到接收家庭之前,互惠生接受不少于 8 小时儿童安全指导,其中至少 4 小时与婴儿有关。
(2) 在安置到接收家庭之前,互惠生接受不少于 24 小时儿童成长指导,其中至少 4 小时专门涉及小于 2 周岁儿童。
(h) 接收家庭选择。执行机构必需适当调查全部申请接收家庭,至少做到:
(1) 要求接收家庭是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
(2) 要求接收家庭英语口语流畅。
(3) 要求机构代表对家庭中的所有成年人成员进行过单独面试。
(4) 要求接收家庭父母和其它全天居住人员顺利通过背景调查,包括工作单位和个人性格介绍信。
(5) 要求接收家庭有足够的经济来源以满足家庭义务。
(6) 提供一份交流项目的书面详细说明,和执行机构与互惠生双方的职责、合作和义务。
(7) 把未来互惠生的全部申请材料交给接收家庭,包括所有推荐信。
(i) 接收家庭适应。除了 62.10 部分要求外,执行机构必需:
(1) 将执行机构交流项目管理理念、规则和条例通知全部接收家庭,把国务院有关互惠生项目的书面材料和手册交到所有家庭中。
(2) 为所有选择的接收家庭提供一份完整的美国国务院发布的交流访问者项目条例,包括后来的补充信息。
(3) 建议所有选择的接收家庭,在安置年期间至少参与一次由互惠生组织举办的家庭聚会日。接收家庭参与该聚会是参与项目的前提,拒绝参加可能带来项目终止或今后继续参加该项目。
(4) 要求机构负责互惠生安置的地方顾问在互惠生到达 8 小时前与接收家庭和互惠生进行联系。在互惠生到达接收家庭后两个星期内与家庭和互惠生亲自见面。
(j) 工资和小时。执行机构必需要求互惠生参与人:
(1) 基于每周 45 小时儿童看护服务而于每周得到一次报酬,支付标准与美国国务院劳动部解释实施的“公平劳动标准法案”要求相一致。教育看护参与人每周得到的报酬为非教育看护参与人的 75% 。
(2) 每天提供的儿童看护不得超过 10 小时,每周不得超过 45 小时。教育看护参与人每天提供的儿童看护不得超过 10 小时,每周不得超过 30 小时。
(3) 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半时间,另外每月休息一个完整周末。
(4) 有两周带薪假期。
(k) 教育元素。执行机构必需要求在项目参与期间,所有教育看护互惠生参与人加入有资质的美国高中继续教育机构,参加 12 学分学时或相同时间学习。其它互惠生参与人加入有资质的美国高中继续教育机构,参加 6 学分学时或相同时间学习。作为参与项目条件,接收家庭必须同意为互惠生入学提供便利,并且为教育看护互惠生参与人完成课程学习支付不超过 1000 美元,其它互惠生参与人不超过 500 美元。
(l) 监督。招待机构必须全面监督互惠生交流,至少做到:
(1) 要求当地负责顾问每月与互惠生和接收家庭有一次私人接触,并且保持接触记录。
(2) 要求地区负责顾问每季度与互惠生和接收家庭有一次接触,并且保持接触记录。
(3) 要求当地和地区顾问知道,他们有义务将与互惠生和接收家庭有关的反常情况或重要信息或事件进行报告。
(4) 发现或怀疑违反道德或暴力犯罪,及时报告国务院。
(m) 报告要求。除了条例中 62.17 部分要求的年度报告外,执行机构应该向国务院提交下列信息:
(1) 对全部接收家庭和互惠生参与人进行的项目满意度调查年度总结,包括项目的强势与弱势。
(2) 关于项目中的接收家庭或互惠生参与人所有投诉总结,指明投诉性质,解决方案,以及是否存在未处理投诉。
(3) 互惠生参与人被安置到多个家庭的全部情况总结。
(4) 一份由有资质的公共会计师依照国务院指定的格式完成的报告,以证明执行机构遵守本节内容规定的程序和报告要求。
(5) 一份包括互惠生、他或她的接收家庭、位置,和当地和区域机构代表详细名单的报告。
(6) 一套完整的向接收家庭或互惠生参与人派发的推广材料、手册或宣传页。
(n) 制裁。除了 62.50 部分制裁条款外,如果发现书面证据,证明执行机构以下方面没有做到,国务院将立即采取措施,撤消项目:
(1) 遵守本章 (e) 段落互惠生安置要求。
(2) 满足本章 (d) 段落互惠生个人选择要求。
(3) 执行并监督接收家庭遵守本章 (j) 段落有关报酬和小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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