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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年收入12万以上个税须自行申报 !
核心提示:从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实申报最高罚款5万元。


哪些不算“年所得”?
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

针对本次个税改革,起征遗产税的准备近一步充分!你知道吗?中国遗产税的历史已有百年,现在,新中国征收遗产税的日子还有多远?

保险的节、避税功能已初步显现!

2006年,无疑是中国保险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2006年6月26日,被业内人士誉为保险业‘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十条”)发布(“国十条”要求,将保险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这是中国保险教育的重大突破)。
2006-12-09 17:37:34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22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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