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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书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届毕业生见习期制度违宪违法,应废止《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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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违宪审查、见习期、应届毕业生、劳动合同

应届毕业生见习期制度违宪违法,应废止《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



致:国务院法制办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7年07月22日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应该予以废止。该规章存在违宪违法的条文规定,而且严重的侵害着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

见习期是计划经济时期人事和教育部门专门针对刚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制定的考核时间。随着国家对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政策的终结,同时我国大学毕业生的数字是495万,还有去年没有就业150万左右。在目前就业形势如此严峻的情况下,政府除了积极促进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岗位外,还要将应届毕业生就业的软环境提高上去。

一、《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违宪。

第三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不得报考研究生(包括出国留学或进修)。原则上也不得抽调毕业生从事与见习无关的其他工作。

这一条剥夺了应届毕业生的受教育权,是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二、《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三处违法。

第七条 见习期间和见习期满转正后的工资待遇,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发生疾病不能坚持工作的,按原教育部、国家计委、国家人事局1981年11月4日(81)教学字048号通知第28条办理。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见习期顺延。见习期满,应及时办理转正手续,按期为其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聘任相应工作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对达不到见习要求的,经所在单位讨论,报主管部门批准,延长见习期半年至一年,并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通知本人。延长期结束时,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再延长见习期,另行安排工作,工资待遇按毕业生转正工资标准低定一级。对表现特别不好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辞退。

1、“对达不到见习要求的,经所在单位讨论,报主管部门批准,延长见习期半年至一年,并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通知本人。” 1995年颁布实施的《劳动法》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应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单方面赋予了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见习期时间的权利,实际上剥夺了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平等协商的权利。《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制度,《劳动法》属于基本法律,基于法理原则,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此处违法。

2、“延长期结束时,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再延长见习期,另行安排工作,工资待遇按毕业生转正工资标准低定一级。”属于赋予了赋予了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岗位和降低工资的权利。与上同理,也是违法了《劳动法》的规定。

3、“对表现特别不好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辞退。”更加侵害应届毕业生的权利。这一点实际上赋予了用人单位随时辞退应届毕业生的权利,完全违反了《劳动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若干规定。而且这种条款实际上是一种兜底条款,所谓的“表现特别不好”是完全由领导个人意见左右的。《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由于劳动者存在过失等情况下可以辞退职工。这一规定,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三、《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带来了一系列侵害应届毕业生基本权利的后果。

1、客观上剥夺了应届毕业生的辞职权、劳动权、获得劳动报酬权。由于各地人才市场都要求应届毕业生做过转正定级手续后获得干部身份后才能进行档案的流动。所以见习期制度不废止,实际上就是剥夺了应届毕业生的辞职权,并且进而剥夺了应届毕业生的劳动权和获得劳动报酬权。很多用人单位为了不让应届毕业生在1年后流动,在工作满一年的情况下也拒绝给应届毕业生做转正定级。而应届毕业生长期处于见习期,见习期的工资非常之低,而大部分学生读书的时候都曾经向银行贷款或者向亲友借款,在毕业后又面临着婚姻、买房等,造成现在大学毕业生成为生活很苦闷的阶层。

2、部分用人单位在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下对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实行见习期制度,侵害其权利。

《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中对大中专毕业生的见习制度做了规定,而在国办发[1993]85号文件中规定,对于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制度。但部分用人单位利用国家没有废止《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的机会,恶意规定硕士毕业生、博士毕业生长达一年的见习期,并在满一年的情况下为了留住人才,仍然拒绝给其办理定级手续。严重侵害了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利益。

在过去的改革开放中,资本的流动带来了生产力。在21世纪人才的流动是国家发展、强盛的必要条件,某些用人单位为了自己的一己私利,限制人才的流动,貌似保持了有序的生产环境,实际上阻碍了国家的发展强盛。限制人才流动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方式,是一种后资本时代的人力资源垄断。

在中央电视台第一套黄金时段播出的《恰同学少年》,唱出了“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强烈呼吁国务院有关部门能对《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进行合宪合法性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撤销或废止这部规章。

笔者作为一名实习律师,专门代理劳动法案件,在日常工作中遇到了很多优秀的人才因为见习期制度而不能做出更大的贡献。进以上言,希望能尽绵薄之力。

本文将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向国务院法制办送达,同时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程久余

联系电话:13911572238

2007年4月1日
2007-04-02 16:43:39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69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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