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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禁止月薪面议”有可操作性吗?
职介服务不成功的应退还中介服务费;招工信息应标明薪酬,“月薪面议”字样将禁止出现……近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消息,《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国经济网11月8日)。
对于“月薪面议”,争议由来已久。目前绝大多数单位或企业招工,包括大型国企和外企,都不会明白无误地写明薪资待遇,最多只是大约地描述一下,诸如待遇优厚,有医疗、养老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之类。在许多企业,个人薪资和奖金甚至还是公司的秘密。现在,有关单位站在求职者、劳动者的角度,挑战这一潜规则,要求招工单位“明明白白算账”,勇气固然可佳,但这种法律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显然是值得怀疑的。何况,“月薪面议”并不必然存在欺诈,在高层次人才的求职中,“月薪面议”是劳资双方均认可的招聘方式。
从“月薪面议”的争论中,我也发现了我们的劳动就业法律方面的一些问题:一方面,是在法律文本中一味地高标准、严要求,不管实际情况如何,对求职者、劳动者都“一边倒”;另一方面,对于法律能否顺利施行并发挥效果则少有关心。就拿“高温津贴”来说吧,每年夏天,各个地方都会发出高温津贴标准、通知等,要求每个企业视工种和工作环境,向职工发放高温补贴。可是,结果呢,能顺利拿到高温津贴的,不是公交司机,不是环卫工人,更不是烈日暴晒下的农民工,而是高级白领,是机关工作人员。
哈佛大学刘瑜先生写了一篇《怎样保护弱势群体》的文章,令我深受启发。他说,对于手无寸铁的弱势群体来说,最强大的资源莫过于自己的组织,“可悲的是,很多时候社会的这种自组织能力不但没有得到鼓励,反而被阉割。”在中国,工会常常“失语”,而民间的自生组织却时时遭到挤压和报复,“社会的自身组织力量被政治和资本的力量联手瓦解”。对于现在的这个《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我想套用刘瑜先生的话来表达我的想法:求职者固然需要法律来保护他们,但他们更需要的,是法律允许他们自己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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