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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时实际提供劳动之时是确立劳动关系唯一标准
劳动者时实际提供劳动之时是确立劳动关系唯一标准
实践中,有人认为应以劳动合同签订之日,作为劳资双方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志;有的人则认为应以实际提供劳动之日为准。而劳动关系确立时间不明,引发的不仅是支付工资起始时间和计算工龄、经济补偿金等经济利益纷争,还包括最核心问题——双方是否确立了劳动关系。劳动法对劳动关系何时建立并未明确。
案例:夏某是2006年新毕业的大学生,应聘到某外企工作。2006年5月,夏某、夏某所在大学、该外企签订了就业协议书。2006年7月,夏某与该外企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夏某月工资3000元;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自2006年9月1日起至2009年8月31日止。该外企将夏某人事档案关系调入。2006年9月1日,夏某报道后正式上班。此后,该外企向夏某发放了自2006年9月起的工资。夏某认为,就业协议书签订之日,就应视为双方劳动关系建立的起始时间,单位就应开始支付工资。夏某提起仲裁,被驳回。夏某想知道,还有无必要起诉。
说法: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达成的用人单位同意接收毕业生的承诺,其效力开始于签订之日,终止于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工作岗位报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时。就业协议书并不涉及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不能取代劳动合同,因此不能以就业协议书签订的时间为劳动关系确立的时间。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协议书,只能要求违约方承担一般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各自劳动权利义务的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现实生活中,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可能早于劳动者实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时间,比如夏某与该外企;也可能晚,比如有些工人一找到活儿就马上开工,过了一段时间才正式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7条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实际提供劳动这一事实,才是劳资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志。只要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不论有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论实际提供劳动的时间是早于还是晚于合同签订日期,单位均应自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之日起,履行法定义务,包括定期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析案:本案中,自2007年9月起,夏某实际提供了劳动,该外企与夏某才算真正建立了劳动关系,此时,该外企负有就夏某实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约定向夏某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而夏某要求公司支付2007年9月之前的工资,于法无据。
2008-07-30 14:51:31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34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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