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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合同自然到期的经济补偿金问题!
请教[咨询合同自然到期的经济补偿金问题]
本人合同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但期间因为怀孕生子,合同顺延至哺乳期结束。现哺乳期已结束,合同也就自然终止,请问这种情况下我的经济补偿金怎么算?
我只知道从08年1.1到9月份是不满三年但大于两年半,所以应补偿三个月的工资。但在此之前的12个月里,有四个半月的产假,这期间单位只给了一部分工资,社保支付了一部分。想问这一年的月平均工资是应按照单位实发金额算呢,还是按照正常工作时的全工资算?另外在此这一年里借调期间的工资是不是也能算进来?然后算出月平均工资呢?
还有在这种合同自然到期的情况下,我是否可以要求提前发放年终奖呢?当然肯定是要按实际月份的比例折算的。
很着急,非常期待您的指点和帮助,谢谢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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