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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2012-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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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
(一)关于就业协议
1、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与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它与聘用合同书的区别就是它只限定于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的录用协定,而不能进一步调整双方的劳动关系。因此就业协议与聘用合同书并不能相互代替,毕业生在正式上岗后(领取报到证和毕业证书)应立即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书。
2、就业协议的主体合法原则: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对毕业生而言,就是必须取得毕业资格,否则,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企业或公司则必须具备合法经营,并有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证件,同时有大学生录用自主权。
3、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必须签订学院统一发放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4、就业协议书在毕业生、用人单位双方签字,地方主管部门和学院盖章、备案后生效,双方当事人须履行协议内容。
5、每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书。多次或复制后与多家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的行为是违规行为,不仅协议无效而且将受到法律追究及学院处分。
6、签约前,毕业生应通过各种渠道多方了解用人单位的真实情况,尤其要弄清该单位是否有录用毕业生计划和用人主权,以免上受当受骗。
7、就业协议上规定的违约金和聘用合同书中规定的违约金有严格区别,必须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协商后,双方共同认可的。毕业生对于双方协商确立的违约金应充分注意它的合理性,违约金数量一般不应太大。
8、经双方充分洽谈和选择,真正达成就业协议后,毕业生应尽快将协议书四联分别交给用人单位、学院、地方主管部门备案和自己保留。然后凭地方主管部门开具的接收函,交学院审核、登记并到省教育厅办理《就业报到证》。
(二)签订程序
1、用人单位填写好甲方信息,并在协议书末尾"甲方"处签字、盖章;
2、毕业生填写好乙方信息(学院代码为10850),在协议书末尾"乙方"处签上自己的姓名;
1)用人单位是企业(包括三资、民营、私营)单位,除用人单位盖章外,还应报地方政府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多为各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审核备案。
2)用人单位是江苏省属单位的,应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盖章,然后由用人单位报其省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最后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近年来,省属单位大批改制,多按聘用制度接收毕业生,其备案手续按企业单位办法办理。
3)用人单位是普教系统或卫生系统,除用人单位盖章外,还应报地方教育局或卫生局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4)部属单位、计划单列单位、部队等可以直接接收毕业生就业。 各级政府机关单位接收毕业生时为毕业生办理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4、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应将协议书第三联在10个工作日内,送交到学院就业创业指导中心进行登记,接受院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审核并列入派遣方案。
(三)填写须知
1、毕业生信息部分
1)专业名称和学号:应与学院认可的专业和学号一致,不简写;
2)毕业生同意用人单位应聘要求,须亲笔签名;
3)其他基本情况如实填写。
2、用人单位信息部分
1)用人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一致,特殊要求的请向就业创业指导中心说明,不要简写;
2)所有制形式、单位性质:如实在协议书上相关栏内划勾;
3)档案接收单位名称、详细地址:应为县级以上有档案接收权的有效部门及能保证准确投递的地址;
3、其他部分
1)建议服务期、见习期等条款明确填写。
2)单位承诺的各项福利,最好注明。
3)有关升学考公务员等情况应与用人单位提前沟通,并取得对方谅解,但一定要诚实守信,不能有欺骗行为。
4)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商定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培训机会、违约条款、"四金"、福利、薪酬(应注意了解单位提供的薪酬是否是扣除"四金"后的税后收入)等条款宜在就业协议中标明,万一今后产生劳资纠纷,这些都是劳动争议的判定依据。
5)除协议书规定内容外,如有其他约定事项可达成附加条款,也应在协议上填写清楚,口头承诺无效。
4、特别提醒
"就业协议书"和"推荐表"一人一份,原则上不予补办,需妥善保管。请将"推荐表"复印一份,留存备档。
联系人:韩女士
电话:18941333256 QQ:597762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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