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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我认为这实际上涉及到私人财产公用的问题,对此北京市是有具体规定的:
个人所得税方面
京地税个[2002]568号第二条规定,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其他个人财产公用的,比照此办法执行。
意思是说没有租赁合同的,租金、汽油费、过桥费等各项支出都要并入员工个人当月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有租赁合同的,这些汽油费等支出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的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意思是说,有租赁合同的,支付租金取得正式发票允许税前扣除,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凭正式发票也允许税前扣除;但车辆保险费、养路费、维修费等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无租赁合同的,一切费用均不得税前扣除。
地税网站:www.tax861.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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