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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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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关系遇上劳动关系,多年闺蜜一朝反目

苏某万万想不到,为了10万块钱购房款,她会和同学兼闺蜜兼员工的朱某反目成仇。因前两层身份摆着,后一层身份中双方没签订劳动合同,这个错漏,竟让她赔了8万块。北京二中院发布的这起案例显示,哪怕关系再密,只要涉及到钱,该有的手续,一定要有。

苏某和朱某二人是大学同窗,住同一宿舍,自认“闺蜜”。毕业后,苏某与丈夫开设一家文化发展公司。苏某对朱某太了解了,深知她的艺术设计专长正好是公司急需,于是邀请闺蜜进入公司。朱某欣然答应。由于双方的关系,此时都没有迫切的签订合同的要求,这事儿慢慢也就过去了。

变故发生在两年后。朱某也要结婚了,婚前买房,朱某急等钱用,于是找到老板兼闺蜜的苏某,提出希望获得10万元购房补助。在她看来,闺蜜情谊加两年来她对公司的贡献,这10万元应该不是什么问题,然而,苏某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朱某的要求。这一下,双方不仅产生矛盾,且矛盾愈演愈烈,朱某直接离开公司,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她与文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文化公司支付被拖欠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

闺蜜成了前闺蜜,双方以劳动纠纷闹上法庭。诉讼中,文化公司认为,双方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所以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并不存在拖欠工资的问题。而朱某提交了银行对账单,上面显示,文化公司每个月都给她发放5000元工资,但是中间有8个月没发。朱某认为,她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是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文化公司则表示,银行对账单上缺失的几个月,都是公司用现金形式发放的工资,而且因为身为老板的苏某与原告朱某是闺蜜,发钱的时候,根本就没签字。

案件经仲裁裁决和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文化公司与朱某存在劳动关系,并判决应向朱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及拖欠8个月的工资等共计11万余元。文化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苏某和朱某的“闺蜜”情谊是本案的一个关键情节。正因二人是“闺蜜”,朱某才欣然来苏某的公司工作。双方又因为明确存在的姐们儿关系,不愿意显得生分,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导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苏某向朱某发放工资时,基于信任也碍于情面,没让朱某签字。但是姐们儿情谊面对明晃晃的银子,能否经受住考验,就难说了。如今出现了分歧,二人都感觉受伤,一拍两散。

这样掺杂着情谊的一个案子,如果完全用证据规则来认定事实,虽于法有据,但可能导致当事人不容易接受判决结果。但与此同时,“闺蜜”情谊也是处理该案的一个突破口,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从同窗缘分和多年来一起走过累积的真挚感情说起,到完善公司管理制度、规范用工方式,多方面做双方的思想工作。

最终,双方同意协商解决,由文化公司一次性支付朱某8万元解决纠纷,并当场执结。主审法官表示,劳动关系和人情关系,万不可混淆。用人单位如果要招录经营管理者的亲朋好友,务必慎重考虑单位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劳动者的技能条件,确保录用符合单位需求的劳动者,避免因“抹不下面子”而录用不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不利于单位的运营发展;而一旦决定录用,还是要立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各项权利义务,履行应尽的管理职责,避免因管理行为的不规范和随意性而埋下隐患。

作为劳动者,在前往亲朋好友担任管理者的公司求职时,也得知道建立劳动关系的严肃性,无需因“面子问题”而对工资待遇等关系到劳动者切身权益的问题避而不谈,各项涉及收入、劳动时间和强度的细节,都应签订劳动合同,并通过合同将双方约定的事项和各自的权利义务固定下来。只有这样,双方遇到纠纷时,才能以清晰的证据,在法律面前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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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愿好人一生平安!!
2021-11-19 11:23:08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39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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