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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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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怎么计?加班怎么算?降薪合理吗?居家办公这些问题待厘清

因疫情影响,居家办公在当前阶段成为企业普遍采用的主流办公方式。打工人最初还沉浸在省去通勤、可以陪伴家人的兴奋当中,可没几天就发现,居家办公似乎并没有想象中那么美好,比如工作时间更长了、加班费没有明确说法、不少人还被降薪了……但是法律具有滞后性,现行法律法规更多是对传统办公方式的规定和约束,而对于居家办公,鲜有明确法律规定。



居家办公可能带来的种种法律风险也引发了人们的思考。



难题1:考勤怎么计?



“居家办公期间我们还是使用钉钉打卡,但是打完卡之后员工是不是在工作,那就没法掌握了。总不能让所有人都开着摄像头工作吧?”记者发现,在一些HR们的微信群里,不少人提出了类似的问题。



劳动法专家、北京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建波表示,居家办公因为员工的工作地点与休息地点的重合,形式上脱离了用人单位的监管,对于劳动者的出勤、实际工作时间如何管理等问题,目前还缺乏明确法律规范。员工有可能不起床就打卡,也可能穿好衣服打个卡又躺下睡觉,还有可能拖延到晚上才开始干活。这时,单位如何对员工进行考勤,就成了一道难题。



难题2:加班怎么算?



经历了这段时间的居家办公,很多职场人都有这样的感受——从8小时在岗变成了全天在线,甚至休息日也逃不掉工作群的“狂轰滥炸”。于是,一个关于加班的问题又摆在了大家面前。



这样的劳动争议在2020年就曾发生。曹女士在某设计院担任行政部门主办,因疫情影响,她2月居家办公,3月轮岗工作。后来,双方因这段时间的薪酬问题发生争议,其中就包括加班费一项:曹女士主张,自己在2020年1月28日至3月31日期间的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仍根据设计院的要求对疫情期间人员情况进行收集、汇总、核对信息等,应当属于加班,设计院应支付加班费。而设计院则认为,在停工停产期间,曹女士居家办公,工作时间具有弹性,弹性工作时间中的统计、填表等零星工作,不应再支付加班费。最终,法院未支持曹女士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刘建波说,居家办公期间,因为员工工作时间碎片化,以及公司监管能力的弱化,对于加班及加班费等问题,双方之间极容易产生争议,仅依靠现行法律难以合理解决。以往,劳动者对于加班争议举证较为困难,败诉较多。居家办公期间,因为双方均是线上交流,员工掌握的“下班时间以后”安排工作证据较为充足,形式上比较容易证明超时加班问题。但是从调查反馈看,部分员工、企业以及司法裁判人员均认为居家办公期间劳动者并未如同在公司上班一样全身心从事本职工作,即工作时间难免从事家务或者其他私事,事实与法律证据之间冲突明显,需从法律源头上予以明确规定。



难题3:降薪合理吗?



“疫情期间居家办公,公司扣减了基础工资,只发60%合法吗?”“在家办公工资减半了。”“居家办公3周,公司通知了之后会降薪的风险,工作不饱和的按1.5倍最低工资发。”……很多职场人在网上倾诉委屈和抱怨。



“疫情引起的大规模居家情形下,用人单位业务量大幅萎缩,难以安排员工满额状态进行工作。而根据目前的政策通常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降低居家办公期间的工资待遇。对于劳动者来说,通常感觉居家办公期间似乎处于24小时待命状态,虽然工作量可能并不大,但心理和生理压力增加,加上生活成本压力,对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工资待遇的动作也极为抵触,很难实现协商一致降低工资待遇。”刘建波说。



难题4:隐私如何保护?



近日,一家在线职业教育公司要求居家员工连夜安装电脑监控软件,并在工作日每5分钟抓拍一次人脸,每天截屏次数不得低于89次,否则视为旷工。此事一出,立即在网上掀起轩然大波。



老板们总担心员工居家“摸鱼”,这种失去掌控的焦虑感让他们不得不通过各种方式加强监督。于是,出现了“一整天都要开着摄影头”“钉钉软件持续定位打卡”等做法。



“吓得我都不敢去厕所。”“家里是我的隐私空间,凭什么要被监控?”打工人纷纷口诛笔伐,网上的骂声也是铺天盖地。



刘建波表示,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人脸数据以及考勤定位(涉及行踪轨迹)也属于敏感个人信息,用人单位以此进行监督是否符合人力资源管理的合理且必要原则,尚存有争议。另外,关于公司数据保护与居家办公之间也有矛盾。大量的数据属于公司商业秘密,居家办公时上述数据脱离公司监管,存在较大的丢失、泄露等风险。



难题5:工伤如何认定?



人有旦夕祸福,居家办公,也有意外风险。这就涉及到另一个重要问题——工伤认定。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是工伤构成的三大要件。如今,在家办公,这三个要件的界定变得模糊起来。



最近两年,各地也不乏这方面的案例。例如,2020年新冠疫情发生后,窦某一直在家通过线上方式与客户沟通发货及对款问题。2021年3月13日下午5:05,窦某向客户网上介绍公司情况,5:22,突发疾病死亡。最初,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家属诉至法院后,法院认为,窦某系根据公司要求居家办公,病发时窦某仍在履行工作职责,所以其所处的“家”的场所应当视为工作场所,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刘建波认为,居家办公模式下,劳动者受伤或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伤,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居家办公虽然工作场所有所变化,但是“家”可以视为工作地点,争议不大。容易产生争议的是工作时间的认定。居家办公期间,工作地点与生活场所高度重合导致工作时间呈现碎片化、灵活化的特点,有可能上午十点钟员工在处理私事,也可能晚上八点钟在处理工作邮件,难以按照朝九晚五的惯例认定工作时间。而且因为家庭的隐私和隐蔽性,一旦发生劳动者受伤或者突发疾病,对于是否处于工作时间内既无法提供监控等铁证,也可能无法提供相应证人证言,导致工伤认定存在较大争议。



还有很多小问题……



除上述讨论较多的问题以外,居家办公还涉及一些虽小却较为现实的法律问题,比如居家办公期间餐补与交通补贴是否还需要发放?员工需要使用自家场地、电脑等设备,单位要不要给予费用?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拒绝居家办公?居家办公期间无法及时续签劳动合同、无法及时盖章出具各项证明手续等法律责任如何承担等等。



疫情期间,不少地方出台了相应政策、司法审判指导意见,倡导劳动者与企业通过协商解决双方之间的问题。但是,鉴于疫情影响范围如此之广、持续时间如此之久,而协商又极有可能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仅靠协商已经难以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急需政府和司法机关进一步明确处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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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愿好人一生平安!!
2022-05-19 13:45:17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36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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