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职场》显示文章详细内容: [展开] [回复] [网址] [举报] [屏蔽]
如儿
如儿目前处于离线状态
等    级:资深长老
经 验 值:26583
魅 力 值:321
龙    币:95612
积    分:39477.3
注册日期:2003-06-16
 
  查看如儿个人资料   给如儿发悄悄话   将如儿加入好友   搜索如儿所有发表过的文章   给如儿发送电子邮件      

两部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1月9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共同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其中显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此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是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是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是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公告还提出,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但在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
祝愿好人一生平安!!
2023-01-10 11:21:46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6061次   
 相关文章: [回复]  [顶端] 



  您必须登录论坛才可以发表文章:
 
用户名:   密码:   记住密码:    (忘记密码 注册




版权所有 回龙观社区网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01639 昌公网安备1101140035号

举报电话:010-86468600-5 举报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