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辞职后被“限高”?法院首案破解涤除登记难题
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辞职后,因公司未及时变更工商登记,受牵连而被限制高消费。4月10日记者从北京石景山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此案。这是石景山区完成的首例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案,有效破解公司法定代表人离任后涤除登记难题。 杨某诉称,2019年其任被告公司总经理,该公司控股股东公司总经理何某找来,称因集团总部迁至外地,提出由杨某继任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底,被告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杨某。2021年双方签署劳动关系终止确认书。前年底,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书》中载明:“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杨某已离职,现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晏某,其身份为该公司的股东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后杨某多次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但公司以行政处罚没了结为由,始终未予变更。 2022年6月,杨某通过“天眼查”得知被限制高消费,认为被告公司让自己担任“虚职”行为已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遂起诉要求对方到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被告公司辩称,法定代表人系公司内部自治事项,杨某作为法定代表人从未召集股东会就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决议。杨某办理离职手续,但不必然导致无法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对公司有经营管理实权,并非“虚职”。 北京石景山法院认为,杨某离职,与公司签署劳动关系终止确认书,已不具备对内管理公司、对外代表公司的基本能力和条件。由《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书》可认定,该公司同意将法定代表人由杨某变更为晏某,股东公司已就杨某的任免职作出股东会决议,双方委托关系终止。 被告公司怠于履行义务,对杨某权益造成损害。当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利益冲突已无法通过公司自治机制解决,或穷尽了公司自治救济程序仍无法解决时,便有司法介入的必要性。故法院判决被告公司为杨某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因该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杨某申请强制执行。 石景山区法院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府院联动机制,就公司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问题及时协调对接,并专门召开“变更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座谈研讨会,就公司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辞职、离任后涤除或变更登记的裁判、执行及具体操作措施等,研讨会商并达成共识,为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区域经济发展,将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务和更便捷的登记服务,打好优化营商环境“组合拳”。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网显示,现已涤除该公司杨某的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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