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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求助:急寻人事方面高手指点!
我研究生毕业之后由现在的公司(私企!!)解决的北京户口,档案则是个人、公司、人才中心签订三方协议放在人才中心,当时公司以此为条件要求与我签订5年的合同,并要求高额的违约金,具体的条款大意是指如果我中途离职,则违约金需要向公司赔付剩余合同期内的工资总和(就是说如果我工作2年离职,则需要向公司赔付剩余3年的工资作为违约金)。关于此条款我曾向有关部门咨询过,北京市有规定明确指出违约金最高上限为过去一年12个月的工资总额。
目前的情况是,我工作1年半之后,向公司提出离职时,公司提出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剩余3年半的工资作为违约金。我有几个疑问希望得到大家解答:
1、由于合同中违约金条款与北京市相关规定抵触,我能否依据此条款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请此合同无效或者至少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无效?
2、如果依据北京市规定向公司进行违约金赔付,则赔付的依据是什么?是否是过去12个月的完税收入证明而非所有收入(公司每月打入工资卡有900多元,其余各项收入均为现金发放,但是这两部分在公司财务记录上都有收款签名)?
3、如果最终依法确定的违约金过高,由于个人支付能力有限,有没有什么较好的其他解决方法?如果我被迫采取直接离职而不与公司办理正常的离职手续的方法,这样做对今后的工作和生活有没有硬伤?由于我的档案是签订三方协议后放在人才中心的,这样做是否有不涉及公司而拿回档案的方法?
公司之前离职的同事由于档案与公司没有关系,公司并未向他们索要违约金;但由于公司与我有户口和档案的关系,且我现在只为公司服务了1年半,所以公司坚持向我索要违约金以达到“杀鸡儆猴”的目的(我是全公司第一个解决户口问题的人),我并非刻意逃避违约金,而是不喜欢公司这样对我个人“另眼相看”。希望得到各位高人的指教,如能电话咨询则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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