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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a-a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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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医疗享受的待遇
医疗保险的享受待遇

1、门、急诊医疗费用

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
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

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

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 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
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 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
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
诊断证明",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
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
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

● 住院押金: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在收入住院时,医院收取参保人员部分押
金,押金数额由医院根据病情按比例确定。如被派遣人员单位和参保人员未能按时
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住院押金由派遣人员个人全额垫付;

● 结算周期: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不超过90天的,每次住院
为一个结算周期;

● 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患有精
神病需常年住院的患者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每36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 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每
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 参保人员出院或阶段治疗结束时,需由派遣人员个人先与医院结清应由派遣人员
个人自费和自付的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的医
疗费用,由医院向医保中心申报审核、结算;

●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的结算,设定基本医疗
统筹基金支付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额;

● 起付线第一次住院为1300元,以后住院为65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超过最
高支付上限的(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派遣人员个人负担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
资金支付70%,派遣人员个人负担30%。在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10万元。住院费用的
结算标准,在一个结算周期内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
法。

(各项比例有调整时,按新的标准执行)

注意啊:非因公交通事故,医保是免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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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天使,但我拥有天堂;我没有翅膀,但我俯视阳光;我没有三叶草,但我手捧希望。
2006-04-04 11:26:28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4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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