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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具体规则见内,根据最新修订、2011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发票的转让、转借或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网站将从即日起禁止发布有关发票的开具、转让、求购、赠与等相
附件三、网站关于禁止发布发票交易内容帖子的声明
网站声明:即日起禁止发布有关发票的开具、转让、求购、赠与等相关内容的帖子!
根据最新修订、2011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发票的转让、转借或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网站将从即日起禁止发布有关发票的开具、转让、求购、赠与等相关内容的帖子,一经发现,即删帖处理,多次发布且无视警告的封ID处理。
回龙观社区网
2011年2月17日
相关规定: 该网址不再展示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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