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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回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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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了一下:小区绿地相关法规及律师的解读
《物权法》中对小区绿地、物业服务用房、公共场所等公共设施的权属做了明确规定,这些公共设施应归业主所有。物业公司或开发商利用公共设施开展经营活动,首先应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经营收益的利用和归属也应由业主大会作出决议,业主大会可以决议通过分红的方式得到收益。

小区的花园、绿地使用权归属如何界定,本质上是根据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来确定的。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部份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的共有权以及基于共有关系产生的管理权结合的不可分割的整体。《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专有部分,是指构造上能明确区分,具有排他性、独立使用性的建筑物部分。而共有部份,则是排除专有部分之外的其它部分,该部分由业主共同进行管理、共同进行使用和处分。

那么,如果花园、绿地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的业主是有权使用甚至是可以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但如果花园、绿地属于业主的共有部份,就应当由业主共同管理,其他业主对于个别业主的占用使用提出异议是有法律依据的。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对于这个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该规定突出了建筑区划内绿地的法定共有性质,但对该原则的例外情形又进行了规定。也就是说,除了城镇公共绿地和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以外,其它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

属于业主共有的绿地,业主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同时,当业主转让自己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时,业主对于共有绿地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也一并转让。开发商对于这一部分绿地是不能以赠送或者其他形式给予处分的。如果开发商擅自处分业主共有的绿地,则构成无权处分,除非共处分行为得到业主共同追认,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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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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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时
砸碎玻璃
按下按钮
拉下把手
同时拉开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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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29 11:57:01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5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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