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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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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一楼小院的权威说法
转自“建纬律师事务所”
浅议开发商赠送花园的有关法律问题
北京分所 王霁虹

编者按:北京分所主任王霁虹律师以一个案撰写的本篇论文,对开发商售房附赠花园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了专题分析。文章篇幅不长,却有典型意义,值得一读。
北京市民李女士于2003年看中了某小区一套位于二楼的住房,在得知购买首层房屋,即可免费获得楼前面积7平方米的花园后,本打算购买二楼的李女士当即改变主意选购了一套首层房屋。虽然首层的价格要比其他楼层略高30元/平方米,但因为李女士十分喜欢门前的花园,便毫不犹豫的缴纳了定金。可在购房合同中,房屋面积并未加上花园面积,李女士对此并没在意。入住后不久,小区外的道路要拓宽,李女士的花园将被有关部门征用。当李女士去拆迁处咨询关于有关拆迁补偿的问题时,却被告之,李女士对开发商赠送的花园不享有产权,也无法办理产权,所以不考虑赔偿。对此李女士十分不解,既然开发商已经许诺将花园赠送给李女士,为什么李女士却得不到花园的产权呢?
李女士的遭遇其他许多购房者也曾碰到。在商品房的销售过程中,开发商常采取各种各样的优惠措施吸引购买者。对购买首层的客户许诺附赠一定面积的花园,即是开发商经常采用的促销手段之一。首层因为潮湿、管道返水、采光易受影响、噪声干扰较多等原因,按目前房地产市场的商品房定价原则,在楼层差价固定的前提下,首层户型的价格一般比其它层较低。开发商将首层毗邻的花园赠送给首层住户,反而使首层商品房受到很多业主(尤其是有老人的家庭)的青睐,其价格也因此翻升。但是,在这种看似诱人的赠送背后却隐藏着诸多法律问题,并由此引发出诸多纠纷。
一、首层毗邻花园的所有权归属
我们讨论小区花园的归属,实际就是讨论花园所占土地的归属。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开发商从国家手中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获得一定年限若干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并在土地上开发建造商品房,然后再销售出去, 国家作为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并没有因此而发生改变,发生改变的只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可见,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是土地与房屋不可分离的原则。即使一幢建筑物被区分为不同所有者所有,建筑物的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仍然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开发商在出售商品房的同时,必将该商品房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售给购房者。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除了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外,也将取得相应面积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既在本幢楼的楼座之下,也在楼座四周。
对于多层建筑物而言,建筑物可以区分为不同的专有部分由住户单独所有,但整幢建筑物都是在地基之上建筑起来的,建筑物的各个楼层都离不开地面的支持,建筑物所占有的土地本身不可能像房屋那样实际分割为某户单独所有,所以,楼房四周及地基的土地使用权应属于全体业主按份共有。根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土地使用权根据不同的用地状况,设立独立宗或共用宗,一宗地原则上应包括楼房基础占地、楼基周围直接为楼房服务的土地(楼前甬道,楼后化粪池范围内用地)、楼房周围的共用土地。该通知的第四条规定,各共用宗应分摊的土地面积按以下公式计算:土地使用权人应分摊土地面积=住户建筑面积×宗地总土地面积/宗地内建筑总面积。根据上述规定,一层住户,与其他层住户一样,对楼房四周的土地也只能拥有与其所购房屋面积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二、开发商赠送花园的依据和前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开发商建造花园并将其赠送给购房人,其前提是开发建设应完全符合规划之要求。
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因此,如果花园不是按照规划建造,并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例如开发商将花园建在了市政规划的道路上,将随时面临被政府强制拆除的风险。
根据《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各项建设工程,应当安排一定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用地面积比例为:(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并按居住人口人均2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及《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按照《条例》第十三条的原则,具体规定如下:(一)凡符合规划标准的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人口7000人以上或建设用地面积10公顷以上),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执行,并按居住区人口人均2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公共设施的绿化用地,与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绿化用地统一计算……”,开发商在修建住宅小区时,要配套建设一定面积的由所有业主共同享有使用权的公共绿地,不能将公共绿地改建为花园并将其赠送。
三、开发商擅自赠送花园的法律后果
开发商向首层业主赠送若干平方米的花园,实际上是赠送了若干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而建筑物四周包括花园在内的土地使用权都是属于全体业主所共有的,任何业主都有权利进入花园休闲、歇憩,开发商的擅自赠送行为显然是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属于无效行为,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对于已购买首层房屋的业主,因为开发商赠送行为的无效,其对花园的独占行为构成对其他业主权利的侵害,其他业主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要求首层业主停止侵害,排除防碍、恢复原状,甚至赔偿损失。而且,就算其它业主没有意见,首层业主对于花园的权利也因无法办理花园的土地使用权证书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为在产权登记阶段,只有纳入建筑容积率的不动产才能办理业主的产权登记,没有被纳入建筑容积率的不动产不能单独办理产权登记。而在房地产项目中,花园绿地通常不会被纳入建筑容积率,其房地产权利完全依附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不能单独地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中分离或分割。花园绿地作为全体业主所共同所有的财产,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可能单独给一层业主办理花园的产权证明。这样,因看中花园而购买首层房屋的业主,其权益必将受到损害。有许多业主都是在办理花园土地使用权证书的阶段才恍然大悟,发现开发商签约时的承诺根本无法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很大损害。
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宣传或买卖合同中对赠送花园作出了具体确定的说明和允诺,并对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认有重大影响的,应视为要约行为,开发商违反的,应当向首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规定,如果开发商明知不能办理花园产权而故意隐瞒,导致购房者违背真实意思做出购买首层房屋的意思表示,开发商的此种行为已构成民事欺诈,小业主不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情况下,各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对一些共有财产,如地下停车场、专供某些区分所有人使用的阳台,可以由全体区分所有人共同约定,由某一个或数个区分所有权人享有排他的、独占性使用权,这种权利叫做对共有部分的专有使用权。 与首层毗连的花园作为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经全体业主同意,可以约定由首层某一个或数个业主对花园享有排他的、独占性使用的权利,当然,这种权利仅限于对花园实际的占有与使用,不涉及权利的转移。同时,全体业主还可以约定收回花园的条件,以避免对花园不合理的使用与破坏。
综上所述,首层毗邻花园的土地使用权应归该宗地楼房的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建造花园时必须保证是严格依照规划进行的,且小区配套建设的绿地面积达到法定标准。开发商擅自赠送花园的行为一般应认定为无效,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首层业主经全体业主授权可以单独使用花园。鉴于目前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花园赠送现象,开发商目前解决该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经全体业主同意后将花园提供给首层业主使用,就具体方法而言,开发商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业主临时公约中增加关于花园问题的补充条款,明确约定其他业主同意由首层业主使用与其物业相毗邻的花园,并对首层业主使用花园的限制性条件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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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宝,永远爱你
2008-09-12 15:51:03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46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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