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个被忽视的消息:耐克侵权输官司 !
这条消息竟然在2004年底被很多媒体给忽视了,知名公司侵权就这么忽略了过去,真是不一般的市场公关能力啊。当小小告耐克侵权的时候,耐克反驳,似乎要说自己这么大公司,犯得着侵权一个中国闪客设计的小人么?但侵权如此明显,让我们熟悉小小作品的用户还以为小小替耐克作的广告创意呢。当然,法院最终还是维护了小小的权益,耐克侵权的事实,不知道耐克是否能接受。
------------------
小小终于赢了大耐克
世界知名体育用品公司——美国耐克公司在广告中使用的“黑棍小人”,被认定系剽窃中国闪客朱志强(笔名小小)的“火柴棍小人”作品。
?牐? 昨天上午,市一中院一审判决耐克公司立即停止发布侵权广告,赔偿“小小”经济损失30万元,并在判决生效后30日之内,在新浪网首页致歉以消除影响。
?牐? 法院认定,“火柴棍小人”的形象特征为:头部为黑色圆球体,没有面孔;身体的躯干、四肢和足部均由黑色线条构成;小人的头和身体呈相连状。小人的四肢呈拉长状。市一中院认为,“火柴棍小人”与公共领域的“线条小人”相比,黑色线条的粗细、厚重、圆润程度的选取以及给人的整体美感程度、立体的效果均明显不同于通用的“线条小人”形象,其具有鲜明的动漫形象人物特点,是对“线条小人”的再创作,应依法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而美国耐克公司广告中使用的“黑棍小人”,与中国闪客“小小”(朱志强)的“火柴棍小人”作品,构成要素完全一样,特征相同,整体美感程度相似,“黑棍小人”系对“火柴棍小人”的模仿或剽窃。
?牐? 去年10月,美国耐克公司和耐克(苏州)体育用品公司为推销新产品,分别在新浪网首页、王府井大街、北京地铁天安门西站发布广告,广告中有“黑棍小人”形象。朱志强是网络界知名的闪客。从2000年6月开始,他相继创作完成《过关斩将》、《小小3号》、《小小特警》等作品,并分别进行了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这些虚拟空间网络动画作品的主题人物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形象。朱志强认为耐克公司的“黑棍小人”剽窃了他的“火柴棍小人”形象,遂于2003年12月,将美国耐克公司、耐克(苏州)体育用品公司、广告经营者元太世纪广告公司、发布者新浪公司告上法庭。今年7月,市一中院首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