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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世纪城物业状告四业主欠费 业主引条例法庭抗诉

世纪城物业状告四业主欠费 业主引条例法庭抗诉
焦点房地产网 house.focus.cn 2006年03月10日08:14 新京报
李欣悦

  世纪城 (论坛 像册 户型 样板间) 物业状告四业主欠费,业主认为未经业委会催缴程序,物业公司无权直接起诉

  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4名业主拖欠物业费、供暖费一案,昨天在海淀法院复兴法庭开庭审理。由于业主认为“未经业委会催缴程序,物业公司无权直接起诉欠费业主”,该案在开庭40多分钟后休庭。


  世纪城物业公司称,杨某等4名业主分别于2000年前后购买了世纪城的房子,至起诉前分别拖欠物业公司物业费、供暖费和车位费等8000元至30000余元不等。物业公司请求法院判令4名业主交纳欠费。


  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劲松作为业主的代理人在答辩中首先提出,《物业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业主们认为,按照这一规定,欠费业主应该先由业委会督促交费,而且这是一个强制性条款,在没有业委会督促交费的前置程序下,物业公司无权直接起诉欠费业主。他们还当庭申请改简易程序为普通程序审理此案,并申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共同审理此案。


  由于被告律师坚持认为,此案没有履行业委会催缴程序,不应进入实体审理,在开庭40多分钟后,法官宣布休庭。


  李劲松称,在过去的物业费纠纷案件中,“业委会履行催缴程序”这一前置条件一直被忽略,所以业主们几乎屡战屡败。经过研究《物业管理条例》,他们发现了第67条中的这一前置条件。他认为,这一发现对于业主维权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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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便是落了我牙,歪了我嘴,瘸了我腿,折了我手,天赐与我这般儿歹症候,尚兀自不肯休!

则除是阎王亲自唤,鬼神自来勾。三魂归地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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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10 15:06:11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0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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