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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区的野猪看过来,我写的一封致物业的公开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政府规定,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营造一个和谐完美的社区环境,在正式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对龙腾苑物业管理现状及收费标准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一、收费超过市政府规定的不合理部分:
1、按照《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第一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物业收费基准价格为0.55元/建筑平米.月,且该收费标准已含物业管理企业的营业税及附加,不能上浮,下浮不限。该收费包括的服务内容为:综合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绿化养护,清洁卫生,秩序维护等五大项目二十三条服务标准(具体内容附后)。我们认为目前的物业还远未达到市政府规定的服务标准,故该收费也应相应下浮。
2、按照《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第四条(一)的规定,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0.05元/建筑平方米.月,不能上浮,下浮不限。住宅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主要包括:门禁系统(可视、非可视及磁卡)、报警系统、电视监控系统、中央监控室和电子巡查系统等。物业管理企业只提供门禁系统(可视、非可视及磁卡)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运行维护服务的,按不高于0.02元/建筑平方米.月标准收取费用。而目前我小区物业仅提供了非可视门禁系统,入住时虽然收取了红外线周边报警系统的安装费用,但经业主测试从未起任何作用,故按照0.03元/平米.月收取安防设施维护费有违政府规定。
3、按照《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第四条(二)的规定,消防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多层住宅0.05元/建筑平方米.月、高层住宅0.10元/建筑平方米.月,不能上浮,下浮不限。其服务内容也多达5条。我小区目前的消防设施仅在部分楼宇中间有几个消防架,也与市政府的规定相去甚远。
4、北京市发改委2005年12月28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通告》规定:在《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前应执行《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住宅区,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从其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没有约定的,按不高于现行收费标准执行。故在成立业主委员会前,收费标准应从前。
5、自龙腾苑六区入住以来,物业管理部门没有按照相应服务标准进行服务而一直向业主收取30元/年.户的垃圾清运费。经查阅相关文件,政府并未允许物业收取该项收费,故认为其属于不合理收费项目,应予退还。且一直以来物业公司并未向业主公布过垃圾清运付费的相关依据及发票。
6、自龙腾苑六区入住以来,物业管理部门一直向业主收取30元/年.户的楼道电灯费。经合理测算,该收费也远高于楼道灯的实际支出,应公示收支状况及相关单据。
二、物业服务管理待改进的部分:
1、综合管理项目:政府规定的十条服务标准能达到的不足五条。
2、绿化养护项目:入夏以来,多处绿地只见翻动痕迹而无绿草茵茵。
3、清洁卫生项目:物业保洁人员锐减,整体卫生环境较差;楼内卫生多日不见打扫;垃圾桶周边无任何管理可言。
4、秩序维护项目:失盗现象严重,存在安全隐患;出现失窃现象上报物业一年有余仍无答复;物业人员的素质普遍较差,小区内常见黑摩的乱闯;小区大门多处地段(以小区东南门为甚)长期有无关人员设置路障叫卖商品,对业主人身安全(尤其是雨雪天气)造成威胁。
5、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项目:大部分设施闲置。
6、物业维修人员在进行上门维修时不穿工服、不带胸牌。收费维修不提供发票或收据,且无任何形式的回访。
三、其他需要物业公司公示的部分:
1、按照市政府文件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自2002年底办理入住手续后至今一直未予公示。
2、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及“业主依法享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故小区停车费及出租小区内场地的各项收入均应纳入公示内容且最终补充入专项维修资金。
鉴于以上存在的问题尚未得到解决,故我们有充足的理由暂缓交纳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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