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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在现有法律条文中仍处于混沌状态
网上摘抄:
□邓光达(律师、经济师、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物权立法的缺位,公民的私有财产、共有财产的确定和权利边界总是含糊不清。这就导致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在现有法律条文中仍处于混沌状态。
在目前的房地产法律制度下,商品房住宅小区内,计算容积率的停车位的产权由取得停车位《房地产证》的权利人拥有,不计算容积率的停车位的建筑物或其法律权利,归属住宅小区的全体房地产权人。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不计算容积率的停车位产权归属于某一当事人的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类条款无效。买卖不计算容积率的停车位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买卖合同无效。
在实际情况中,经常被开发商利用的类似“附表四”这样的“约定”,违反了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商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有关约定,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有关不允许二级市场将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分离、分割的强制性规定,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27条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款规定,该类约定条款应属无效。
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的争议,源于现行房地产法律制度的缺陷,源于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对房地产市场行政管理的缺位和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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