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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猴头猪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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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应该就事说事
看了看大家的帖子,有些跑题.
就算厂家非常好,非常令人信任,但这件事责任显然是厂家,任何相关人都没有义务牺牲自己的利益为他去划解损失.如果那天
沂蒙山曾经在业主家参观过,在目前说不清楚的情况下应该也算是嫌疑人?是不是也要分担一些费用了?损失是厂商的,他如果有异议唯一的办法就是他举证.所以我觉得不是几百元钱的问题,楼主千万不能答应赔偿哪怕是1分.否则将来如果还有纠纷,你将如何描述你这笔赔偿的性质?更重要的是,这样做完全破坏了合作的规矩,甚至完全违背法律的基本思想,大家要都这样大事化小,中国将永无法治的一天.

另外,顺便说一下,有些猪猪批评厂家的价格或服务,我觉得在这个地方是不合适的,这里说的是物品丢失争议的问题,我觉得大家不要将感情色彩带到这来解决问题.

还有,说句真心话,通过大家的描述,我倾向与东西可能确实是在业主处丢失的猜测.不过奉劝厂家一句:只有敢于承担责任才能持续发展,否则在观里很难混,不要因小失大啊
2005-08-22 20:40:09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1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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