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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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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Standard of environmental noise of urban area

GB 3096-93 代替 GB 3096-82
GB 11339-89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
GB/T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3 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Aeq dB

类别 昼间 夜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55

4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4.1 0 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4.2 1 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4.3 2 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4 3 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5 4 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5 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6 区域及时间的划定
  6.1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6.2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7 监测方法
  按 GB/T 14623-93 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郭秀兰、孙家麒、陈光华、赵仁兴。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3-09-07批准               1994-03-01实施
2005-12-25 20:09:30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70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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