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等 级:长老 |
经 验 值:667 |
魅 力 值:445 |
龙 币:1771 |
积 分:1020.6 |
注册日期:2004-11-15 |
|
|
|
经济房住满5年后,可以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上市,房款所得归个人所有,但要缴纳全部房款 10% 的综合地价款给国家。。详细内容
[2003]62号)的规定,现就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政府批准集中建设对社会公开销售或定向销售并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房屋;住宅合作社向社员集资建设并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房屋。
二、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未住满5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出售住房。确需出售的,可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出售单价不得高于购买时的单价。
三、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住满5年的,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由出售人到房屋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按成交额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
四、以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单价出售给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的家庭(包括已住满5年的),出售后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可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以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保障住房。
五、购买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时,购买人仍需按《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53)等文件有关规定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超过核定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并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以市场价格上市出售时,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可参照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发布的住房指导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并作为收取综合地价款的基数。
七、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的家庭已为所售住房超标部分补交的综合地价款,在交易时可予以核减、退还,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八、本通知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通知自2004年5月20日起执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