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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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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经适房酝酿回购 北京市一居民给规划委的一封信
我作为一个北京市公民,认为“探索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内循环”的流转模式,即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直接上市,由政府回购”存在重大问题,不符合执政为民,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并将广泛侵害我们房屋所有者的利益,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北京市如果正式实行这一政策,将在全国第一个把广大经济适用房群体与其它低收入群体割裂开来,严重侵害群众的切身利益,这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官僚主义的产物。

第二.违背公平原则.目前带有福利性质的住房有以下几类:房改房、北京市地方的经济适用房、中央机关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集资房,如果要限制,应当都限制。根据目前的房地产有关规定,大量已取得房产证的房改房等福利房已经可以挂牌上市,这些房子的成本要比经济适用房低得多,按照目前的房地产市场状况,它们的获利空间和数量都远大于经济适用房,为什么不限制它们的上市。同样作为带有一定福利性质的经济适用房,却要限制。我们怀疑制定此政策的有关人员,要么是没有经济适用房,要么是对广大经济适用房家庭的群体怀有偏见和敌意,可以说是没安什么好心。

经济适用房的购买群体主要是社会底层的工薪一族,属弱势群体,心理比较敏感,也比较脆弱,受不了被人欺负。如果对经济适用房采取政府回购模式,而同样享受政府补贴的央产房、房改房、集资房等却能直接上市,显失公正,有可能会引发广泛争议,甚至是抗议,从而破坏社会和谐。

经济适用房的购买群体收入较低,买房时大多兼有居住和投资双重目的。如果由政府统一回购经济适用房,很可能经济适用房不再具有投资价值,购买者在家庭状况发生变化时也不会首先考虑出售房子。这无疑将缩小二手房市场的供应量,无法通过市场实现住房资源的最优配置,有悖政府部门“居者有其屋”的初衷。大部分业主只有一套房,毕竟已经付出了很多很多贷款利息,不住这里,不承受资产的贬值又能如何呢?谁让我们是穷人呢?即使我们退了这里的房子,也买不起可以增值的商品房。仅仅因为我们的资产少,我们就被剥夺了资产升值的权利。

若此政策得以实施,实际上是侵犯了社会最底层、最广大人民的生存权。使社会贫富差距加大,有背于中央“天下为公,共创和谐”的思想。我们的钱就不是钱了?富人的钱能升值,我们穷人的为什么不行?这不是照顾弱势群体,而是歧视我们,这与人民政府为人民的宗旨不符。

第三. 当初我们购房时政府的政策是经济适用房也是一种商品房,这点在我们的购房合同上写的清清楚楚,即是商品房就可以流通上市,政府现在收购经济适用房是失信与百姓。我们是按照当时政府的政策买的房子,现在政策和管理上出了问题,不应让我们买单。可以搞新房新政策,老房老政策,从今以后买的经济适用房不可以上市流通,政府搞内循环。如果一定制定政府回购的政策,应当根据购房时间先后,区别对待。对于政策出台前已经买了的经济适用房,不应当有限制,最多加上一定的税收管理;规定出来以后的那些经济适用房,可以制定有关的限制政策,这样购房者可以通过比较,进行选择,来决定是否购买经济适用房,保证消费者的选择权。

第四.经济适用房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有关部门管理缺位造成的,不应当由我们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家庭承担。前些年的经济适用房的设计面积和户型普遍超标,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不是我们广大的购买者,而是有关部门的责任,是你们工作的重大失误。对此你们应当深刻反思,而不是造成新的历史问题,通过侵害经济适用房居民的利益,达到你们所谓的“制止违规购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的目的。对于那些不具备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家庭和个人,是你们审批不严,甚至不排除某些管理人员进行利益交换的可能。不能因为有人在经济适用房购买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就制定损害合法居民根本利益的政策。你们应当做的是加强购买过程的全程审核,杜绝违规现象。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购房者,应当通过严格执法来限制和杜绝。

经济适用房按照这个政策这样走下去,没有存在的必要,国家按照这个思路走下去,只能是穷人越来越穷,富人越来越富。不去想办法严格审批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反而斩断升值的可能性,本末倒置!

根据这个政策,前期投入大量资金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成为比普通机动车还可怜的损耗品(不使用也按照年头减值),即使国民经济翻好几番也不再有任何增值的可能。逆水行舟,不进则退,由于浪费了资金的时间价值,经济适用房绝对不经济,甚至比不上租住普通商品房。

第五.这么做的后果是破坏政府的信誉,属于朝令夕改、政策性违法,这么做不解决问题,还会衍生一些不良的后果。有关部门出尔反尔。这么硬来会闹出乱子来的,对已经买经济适用房的不利不说,对要买的也摆明了买就吃亏。

第六. 政府职能错位,政府何时成为商人了?原本是市场经济中买卖双方的行为,怎么就成了必须由政府回购?我们不是从政府手里买的房啊? 政府的职能是什么?是不是宏观调控?是不是制定法律、法规(须同级人大批准),并保证贯彻实施?这个06-10的规划算哪一类法律、法规?如果说,在我们购买经济适用房时享受了政策的恩惠,那好,当时周边普通商品房的房价在4300元/平方米左右,比我们高出了700元左右,我们宁可补交差价,也不愿长期戴着那顶经济适用房的帽子而蒙受巨大损失!

第七.违反了合同法,我们在购买时,没有上述限制,不能在购买行为发生后单方面修改条款,违反了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经济适用住房的这些政策早就出台,相信大家还会有别的选择,比如说买商品房,毕竟那个时候商品房的价格也不高。北京的经济适用住房大都在五环以外或较为落后的地区,那时定的房价还是符合价值规律的。房子既然卖出,就属于私有财产,私有财产应该普遍得到尊重。现在对经济适用住房规定有许多不合理之处,比如:

1. 若是调动工作到外地,难道要把房子低价处理给政府,换外地高价的房子吗?

2.商品房可以升值,为什么经济适用房不可以升值?可以肯定地说,如果投资,选择商品房更能或得收益,北京4环以内的商品房的升值早已经超过了经济适用房。

3.现在出台的经济适用房房补政策是不合适的:刚刚颁布的政策是凡是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房的将没有房贴补助,对很多人来说将损失近20万元的房补。如果早知道有这政策,拿20万元的房补买4环内的房子岂不是更好?

4.两年前四环外靠近四环附近的商品房的房价也就5千多,且基本上是现房,有的不过等半年,经济适用房要等多长时间才住得上?算应该算政策错误的帐,但是不要算回头帐来卡老百姓。

第八.每个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成本是不同的,时间、地点、面积大小也是不同的,有一次性付款,有商业贷款,有公积金贷款,如果进行政府回购,按照什么价钱进行回购,怎么才能让群众满意。根本不可能公正。虽然我买经济适用房完全是自己住,不会卖掉赚钱,可是如果政府回购,价钱就不可能随市场走,也就是我们的房子在若干年后还是老价钱,这不是直接向本来就弱势的穷人抢钱吗?!有关部门政策失控,要承担主要责任。让消费者买单,公理何在?

第九.即使我们不是以赢利为目的将来进行房产交易,我们都是平民百姓,谁也不能保证,每个家庭不会遇到困难情况,或者是更换工作地点,或者离婚分割财产,要求我们必须把住房变现,既然房子是我们老百姓自己的,作为政府部门没有权利限制老百姓的合法交易行为。你们做出这一决定,有什么法律依据?请你们公示!!

第十.这一规定,牵扯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如果要出台,应当通过在经济适用房居住群体中进行公开听政和在居民小区进行公示,保证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和建议权。北京市规划委仅仅通过网上公示来征求意见,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很多经济适用房的居住主体是不上网的,这就剥夺了他们的自身权利。

我们承认有关部门在制定这一政策时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但这是一项与几十万人利益相关的大事,希望有关决策管理部门慎重考虑,取消或修改这一政策,新政策必须对出台前的历史事实有一个圆满的解决方案,我们不是根据新政策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我们依据的是当时的政策,才做出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决定。

北京市一居民
2006-10-17 16:20:51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7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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