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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很感兴趣的是“综合地价款”
这个款,到底是什么定义。
6月前出售,补3%的土地出让金,经济适用房产权仍然是经济适用房产权,第二次出售是不是还要交3%
新政执行,出售时补10%的综合地价款,一步变为商品房产权。
不知道以上理解对不对。
土地出让金,综合地价款,到底是什么钱?如果是土地价格,那个房价加上土地价格,就是商品房产权。我的房子是含有超标部分的,也就是部分的交纳了综合地价款。
如果这个地价款,可以被解释为土地价格,那么这部分面积应该是商品房产权面积。而交易时,就不应该退还我这部分地价款,应该按照市场价格交易。
也就是说,只要我有1平米的超标在手,就什么都不怕了。可是,这个地价款究竟是什么概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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