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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风景的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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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狗令”、公民的权利与“戾气” (4)
其次,“杀狗令”不合情。我反对“杀狗令”,除了上面说的“杀狗令”在行政上没有合理依据以外,也是出于我个人的看法——动物的权利也是应该受到尊重的。

尊重动物的权利并不等于人不应该吃肉或者马应该骑人,而是有节制地利用动物资源,同时在观念上给予动物适当的尊重。佛偈曰:一花一世界,一叶一菩提,每个动物都是自在的生命体,高级动物也如我们一样有父母、子女,它们利用自己的方式思考、交流。动物的存在不需要有人来证明,我看不出人有什么理由认为自己对所有的动物有绝对的统治权。

人的确是处在食物链的顶端,但并不是说人可以随时随地剥夺动物的生命权。在浩瀚的自然界里,人不过是匆匆过客,人犯的错误已经够多的了,而认识自然、敬畏自然成为全世界,当然包括中国大部分人的信条,则是人类进步的一大标志。宠物狗不是由人制造出来,而是被人所豢养的,这并不能说明主人或任何别的人对宠物狗有生杀予夺的大权。

无论是爱狗的还是讨厌狗的人都不会否认,每一条狗都有自己独特的外貌,也都有一定的智力、判断力,甚至性格,它们不是一张报纸可以烧掉而是有血有肉的生命。之所以有“无主”的宠物犬恐怕绝大部分是因为主人不负责任的“始乱终弃”。

在我所拜读的《致海淀区全体市民的一封信》凡三百字中至少有五处用到“灭杀”,一处用到“处理”,制定政策的官员们恐怕没想到这一句“灭杀”背后将有多少血迹。我不反对对证实是患狂犬病的狗实施人道死亡,因为人通过科学研究早已揭示了狗能够传染狂犬病而且不能治愈。但“杀灭”肯定不是“正当防卫”,因为我们尚且不能证明这种伤害发生过甚至可能将会发生。

政府有关部门出于“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可以限制溜狗时间,可以告诫市民不要接触流浪狗,可以将流浪狗隔离,但有关部门因为“莫须有”就当街“灭杀”,这样的政令,实在是低于对动物权利的一般认识水平。
2006-10-31 11:06:12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29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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