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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级:资深长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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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2005-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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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狗令”、公民的权利与“戾气”(6)
“戾气”从根本上说就是对生命权的轻视、贱视和无视。戾气蔓延的结果,必然是社会中各种关系紧张,人群处在激烈的对抗之中。这样的社会即使经济富足也难以有什么光明的前途。
我真心诚意地对中国的未来充满信心。但我深深地知道,中国的现代化不只是国富兵强,更是社会的现代化和人的精神的现代化。在我所想象的现代化的中国里,政府的权力受到合理的制约,各类规章制度的制定都有令人信服的依据,公民作为个人,而不只是作为统计学意义上的群体的一部分的权利得到恰如其分的保护和尊重。我相信有一天,连流浪街头的小狗也不会担心会被以莫须有的罪名判处死刑——当狗的权利得到保护的时候,人的权利想必也能被理直气壮地张扬。
“要信服生命的每一种形式都是独特的,不管它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该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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