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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部分:很现实的棘手问题在于:政府“回购”已出售的经济适用房,是把它当成商品还是别的什么东西?
假如当成商品,就应尊重拥有人自愿交易的权利,就应依托市场协商交易价格。如果政府以现实市场价把这些房子“买”回来,它又有什么所谓“内循环”的意义?
今后新建造的、将在政府*控下“内循环”的经济适用房,按说应远离商品属性,但只要它作为被买卖的对象,其“商品”性就不可回避:其一,即使政府给予土地使用的最大优惠以及税费全免,即使政府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但建材仍需从市场购买,承建商的利润仍需考虑同业水平,于是其销售定价不可避免地需要进行“市场化参照”。其二,即使政府完全有能力确认购买人资格,即使购买人得不到完全产权,那么一经购买,同样应被视为私产,权益同样应被保护。其三,个人及家庭财务状况不可能一成不变,假如由于各种原因,经济适用房拥有者一跃而脱离低收入群体,从公平角度看,也就没理由继续享受这项福利,问题是卖出去的东西能否收回,政府将以怎样的价格收回?其四,只要经济适用房以“买”与“卖”的方式进行“内循环”,就会成为实际上的“内部市场”,政府与这个“市场”将建立怎样的关系?政府将以怎样的原则、思路制定这个市场的游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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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由陶然菊下悠然衫在2006-11-03 15:24:4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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