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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_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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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对,我认为
我认为不应该交,到不是在意几十块钱的事,是本来就不该交,总不能现在再让我们交前清时期的款项吧.

我们与物业签的一年的合同(估且不论是否是强制性的让签的),那么与其之间就是合同的甲乙双方的权力与义务的关系.

理由一:其振振有词地引自什么发什么委的文件中,只是规定了价格标准,对我们已经存在的合同关系如何继续履行没有明确的文字表述(打过电话,那个什么委说他们没权也不可能说明).

理由二:在与其签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有一条说什么随着政府的价格调整而调整(大意如此吧,各位可回家找找仔细看),但这一条也没有对上述合同履行有明确说明.

所以,即然当初订立了协议也好,合同也吧,是双方签字认可的事情(这里不谈双方签订时是否平等),他没权力再要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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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无言
2006-12-01 20:46:43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1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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