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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个“与国际接轨”的伟大范例 —— 企业高管薪酬可以搞特殊化 股权激励放开口子
企业高管薪酬可以搞特殊化 股权激励放开口子
该网址不再展示 【2006.12.09 08:45】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财政部最新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在企业财务管理基本制度上为实施股权激励放开了口子。

  通则第41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实行与其他职工不同的薪酬办法,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薪酬办法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这就是说,高管的薪酬可以搞特殊化,这个特殊化自然包括股权激励。



  与现行企业财务通则相比,将于明年1月1日起与新会计准则同时施行的新企业财务通则,更着眼于当前的经济环境,除股权激励以外,在其他诸多方面均有创新。

  调整部分企业财务行为

  1993年开始实施的现行企业财务通则早已显得“水土不服”,如果企业遵照执行,就难以符合市场规则,甚至会同现有法律相抵触。新公司法实质上已调整了部分企业财务行为,如公司法已取消了公益金制度,现行通则里关于提取公益金的规定自然也被删除。

  投资者对企业出资形式的多样化,也对企业财务通则提出了新要求。现通则第7条规定,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企业投资。而新通则第14条规定,企业可以接受投资者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特定债权等形式的出资。其中,特定债权是指企业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符合有关规定转作股权的债权等。

  在沪深上市公司中已多次发生的减资、回购行为,新通则里也有相应规范。新通则第16条规定,“企业筹集的实收资本,在持续经营期间可以由投资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转让或者减少”,“企业依法回购股份,应当符合有关条件和财务处理办法,并经投资者决议”。

  财政资金处理区别对待

  财政拨款,是作为企业当期利润核算,还是做其他财务处理?对于这一市场各方关注的问题,新通则里有详细、明确的规定。

  新通则第20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四)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五)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国有利润上缴财政

  新通则明确,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将应付国有利润上缴财政。

  新通则要求,在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时,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投资者分配。新通则强调,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回购后暂未转让或者注销的股份,不得参与利润分配;以回购股份对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实施股权激励的,在拟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预留回购股份所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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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0 00:33:55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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