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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刚致死案主犯判极刑
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日前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十二名罪犯在今天被一审判决﹔此前新闻报道提到的十三名犯罪嫌疑人中的刘全有﹐经查实与本案无关﹔但因有其它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孙志刚案涉及的六名渎职犯罪人员也于同日由广州市天河区和白云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二零零三年三月十七日晚﹐被害人孙志刚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黄村街派出所错误收容并送至广州市民政局收容遣送中转站﹔三月十八日晚﹐孙志刚自称有心脏病被送至广州市卫生局主管的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三月十九日晚﹐因孙志刚大声叫喊求助﹐引起被告人乔燕琴(救治站护工)的不满。乔燕琴便与被告人吕二鹏﹑乔志军﹑胡金艳(均为救治站护工)商量将孙志刚从二零一室调到二零六室﹐乔燕琴﹑吕二鹏分别到二零六室窗边授意该室内的李海婴等八名被告人(均为被收治人员)殴打孙志刚。随后﹐乔燕琴﹑吕二鹏与乔志军﹑胡金艳一起将孙志刚调到二零六室。三月二十日凌晨一时许﹐被告人李海婴﹑锺辽国﹑周利伟﹑张明君﹑李龙生﹑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等八人先后两度对孙志刚轮番殴打。二十日上午孙被发现昏迷不醒﹐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后来法医鉴定﹐孙志刚是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覆打击﹐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乔燕琴策划﹑纠集﹑组织同案人将孙志刚调室﹐指使李海婴等人殴打被害人﹐是起最主要作用的主犯。被告人李海婴积极组织实施﹑指挥﹑伙同被告人锺辽国﹑周利伟﹑张明君殴打被害人﹐手段凶残﹔被告人吕二鹏参与密谋﹑调室并授意同案人殴打孙志刚﹐在孙向其反映情况时还用塑料棒加害﹐均系主犯。被告人李龙生﹑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乔志军﹑胡金艳为从犯。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被告人的罪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乔燕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李海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锺辽国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李龙生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从轻﹑减轻判处被告人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乔志军﹑胡金艳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
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涉及的原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原广州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副主任张耀辉﹐原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负责人彭红军﹑医生任浩强﹑护士邹丽萍﹑曾伟林等六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孙志刚被错误收容并在救治站遭受伤害致死﹐经广州市天河区和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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