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等 级:正式居民 |
经 验 值:348 |
魅 力 值:258 |
龙 币:44 |
积 分:281.4 |
注册日期:2002-10-16 |
|
|
|
新条例的重大变化之二:授权居委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的指导和监督职能。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
|
-- 抗议站长不公正,惹不起,咱还躲不起??请注销我的ID、封IP。感谢俗人版主,我不接受改名上HLGNET的提议!请chuckliu早日改正透露网友隐私的恶习!为公正公平,建议开放显示IP信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