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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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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的重大变化之四:对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无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的处罚,由个人转罚物业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原规定是: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擅自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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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议站长不公正,惹不起,咱还躲不起??请注销我的ID、封IP。感谢俗人版主,我不接受改名上HLGNET的提议!请chuckliu早日改正透露网友隐私的恶习!为公正公平,建议开放显示IP信息!
2003-06-20 00:11:39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70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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