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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之二业主投票权即可“炒”掉物业管理公司
解读物业管理条例之六:三分之二业主投票权即可“炒”掉物业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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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网址不再展示 2003年06月19日17:14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19日电(记者 孙玉波 冯晓芳)针对以往有的业主委员会不能真正代表业主利益,甚至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情况,新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强化了业主的监督权和管理权。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可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条例明确,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有
关制订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使用和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等重大事项,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运作,条例规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规定了业主大会的成立、会议形式和表决方式:要求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物业管理处处长王玉平介绍,业主的财产权利是物业管理的基础,对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的规定,是基于业主拥有的财产权份额,将业主的物业管理权利相应建立在对自有房屋拥有的财产权基础之上。(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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