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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民主的典范------简评《物业管理条例》-----天通园一野猪的文章
物业管理条例》将要在9月1日执行,简单的浏览了一下,发现它的两大虚伪之处。
1. 2/3的业主投票通过就可以更换物业公司,说起来很民主,可是这个票怎么投?现在的业主委员会都是物业公司的傀儡,怎么可能为我们说话!就拿小灵通设基站来说吧,物业公司在4月8日与电信部门签约,在4月13日才从忙与业主委员会达成协议。在整个过程中,我们不知道业主委员都是什么人,他们也没有发布告通知大家表决,但他们却代表了我们。所以,没有《业主委员会组织条例》上述条例所规定的民主根本不可能实现。
2. “不允许业主以各种理由拒付物业管理费”。这也太不平等了。物业公司没尽到管理职责,凭什么我就得无条件的交物业费?还拿小灵通基站来说,物业与电信部门鉴定了协议以后,就应该带领电信部门的人员与相关业主谈判并签订协议,如果有业主不同意在在自己所住的居民楼内设立基站(业主有这个权力,每一个公共面积都是相关业主共同负担的,在法律上他们有这个权力),就应该另择它址。但是我们的物业公司怎么做的?不履行责任,我们为什么要交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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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茶禅三味,人生三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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