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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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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缠富人超生是误入歧途 南方都市报
纠缠富人超生是误入歧途

看起来,政府要就“超生”的问题与富人、名人斗争到底。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某官员近日表示,将采取严厉措施,惩罚富人、名人超生。具体措施是,除了征收社会抚养费之外,还将对其建立起某种“名誉刑”:计划建立一个不良记录档案,使其不能参加各类奖项的评选。

此举的可行性大可怀疑。随着社会多元化,政府已不能垄断荣誉奖赏权,当今名人、富人的荣誉大多数来自社会自发的授予,比如来自媒体、社会中介机构、非政府组织。这些机构会听政府的话吗?比如,某人在某超级选秀活动中获得冠军,组织者可能仅仅因其超生就不给其发放荣誉?这是要得罪观众的。退一步说,即使政府相关部门利用其管制权,强令这些社会或市场组织不得向那些超生者颁发荣誉,也不具有合法性,因为这种命令本身干涉了这些社会组织的自主权。

除了不可行之外,这种看起来严厉的双重惩罚措施本身就有悖于法治原则。法治的根本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在任何施政活动中都必须平等地对待每个人,不论其穷富、贵贱。这不仅意味着,政府不能赋予财富较多、智力较高或出身较优者以特权,而且也意味着,政府不能对具备这些条件者同样的行为施以特别苛刻的管制。

任何根据财富、地位而专门针对的惩罚措施,与针对肤色、种族、信仰而专门制定的惩罚措施一样,都有悖于法治之平等对待原则。因而,假如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禁止超生的名人、富人获得荣誉,那法治的平等原则就要求以同样严厉的程度禁止超生的非名人、非富人获得荣誉。若非如此规定,则该惩罚措施本身的合法性就值得怀疑。那些现在支持针对富人、名人超生的特别惩罚措施的人士,恐怕没有理由不赞成上世纪90年代某些基层政府严厉惩罚超生农民的做法,尽管这些人士总是自诩同情穷人、农民。
当然,仅仅因为超生而由一家行政部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剥夺某些民众获得荣誉的权利,是否已经超出了《立法法》授予行政部门的立法权限范围,相信法学专家也可以给出更精细的论证。

不过,至少网络舆论中不乏支持政府此种有失公平之惩罚措施的声音。个中原因不难理解。这几年来,基于对市场化改革的失望,出现了孙立平教授所说的“精英的寡头化与民众的民粹化”倾向。反智主义、反精英主义等民粹心态迅速传播,对企业家、对大学教授等等所谓的“精英”,很多人几乎本能地反感、怨恨。在这种心态支配下,人们倾向于不假思索地支持政府所采取的任何限制、惩罚、约束富人、名人等精英的法律、政策,而不去追问这些措施本身的合法性、正当性。

不少人正是如此看待政府所采取之惩罚超生者政策的。人们被“富人”、“名人”这些夺人眼目的词所遮蔽,等着观看富人、名人的尴尬、痛苦,而不去思考,为什么一个人生了两个、三个孩子就是“超生”,超生者是否应当受到惩罚,政府进行惩罚的法律依据究竟何在,政府特别地惩罚一部分人是否正当。

在房地产问题上同样如此。面对疯狂的房地产市场,政府采取宏观调控措施,其中非常重要的一条是限制开发商建设别墅和大户型房屋。其背后的潜台词就是,有钱人把房子价格抬高了。大众对于这种政策欢呼不已,而全然忘记了基本的市场机理:在投机气氛浓厚的市场上,若高档房屋供应减少,有钱人的资金就会流向中低档房屋,从而推动这部分房屋价格腾涨。到头来,所有人都蒙受损失。在宏观调控中房屋价格持续上涨的事实就已证明这一点。
2007-03-08 23:03:12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8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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