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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颖:物权法就是为“钉子户”而生的
3月16日,全国人大表决通过《物权法》草案。不知是巧合还是故意安排,这期间,在全国的各大论坛上不约而同地出现一个帖子,帖子的内容是一张图片:重庆一个被挖成10米深大坑的楼盘地基正中央,孤零零地立着一栋二层小楼,犹如大海中的一叶孤舟。网友将其命名为“史上最牛的钉子户”。这两条新闻的出现,顿时产生出剧烈的反响,很久以来一直是城市建设热点的拆迁与“钉子户”问题,又一次以水入油锅的声势爆炸开来。全国各大媒体纷跟进,一场关于物权与“钉子户”的争论,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围绕“史上最牛的钉子户”和她颇有些黑色幽默意味的孤岛房子,不同的人根据自己所处的不同立场,都有各自不同的看法,这些看法甚至尖锐对立着。

有人认为,《物权法》明文规定,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的合法物权,都受法律保护;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征收个人房屋等不动产,但必须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并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将“钉子户”四周挖下10多米大坑、让“钉子户”身陷“孤岛”的开发商,严重侵犯了作为公民的“钉子户”的神圣权利。不是拆迁户牛,而是开发商牛!

另一派观点则认为,“钉子户”瞒天要价,为一已私利不惜搞出一个世界级景观“孤岛”出来,是在哗众取宠,是自杀性的一拍两散双输式选择,是极不可取的。

第三派观点则认为,从现代法治精神来说,房主人吴女士的抗争过程是值得赞扬的,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一样珍贵。她维护自家私产的努力,正是《物权法》精神的体现。

无论支持方还是反对方,都拿《物权法》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反映出其正逢其时的意义所在。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长期的历史累积,还有许多矛盾和问题等待《物权法》来定分止争,有些矛盾和问题,已到了不非常危险的地步,“史上最牛的钉子户”事件,便是个很好的例证。它在某种程度上,已影响到社会的和谐发展与公平公正程度的评价。

但这毕竟是个单纯的个案,它的是非曲直并不具有推导意义。我们不能因为在此新闻中开发商或拆迁户的有理或无理,推及所有的拆迁户或开发商。因为所有的包括拆迁在内的物权纠纷案例,几乎没有两个案子是相同的。说开发商有理的,可以举出一堆案例来说明拆迁户的不是。而说拆迁户无辜的,也可以举出更多的案例来反驳。这样的结果,最终成为鸡蛋之争,很难搞出个头绪。

笔者注意到,在评论《物权法》草案出台的时候,许多论者举出包括印度的高速公路因产权纠纷没有一条是直的;日本东京成田机场因为钉子户谈不妥拆迁条件而让跑道改道;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强拆磨坊而被法庭判败诉等,来说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道理。但从另一方面,我们可不可以问问,为什么必须要高速公路变弯飞机跑道改道呢?在法律的框架下,不同的利益方坐下来平等地谈判,最大化地让各方的利益得到尊重,取得双赢甚至多赢的结局不行吗?要知道,拆迁户是物权当事人,而开发商也是物权当事人。《物权方》对双方都一样保护,也都一样约束。问题就在于,以往的很多时候,这种均势并没有平衡,许多交易,是建立在牺牲一方的利益而达成的,这样的结果,对社会的负面影响的相当严重的!

从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草案,为改善这种结局提供了法律性的条件,我们不能指望所有积累问题会一蹴而就,但至少已看到良性解决这些矛盾的机制性机遇。也只有在法律的基础下,通过互敬互惠的交易,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拆迁中遇到的种种问题。而每少一分争议和矛盾,我们的社会离和谐就更近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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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豌豆之家
2007-03-23 10:59:55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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