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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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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频发手机传播淫秽视频案 3月份9人被查获
北京频发手机传播淫秽视频案 3月份9人被查获
该网址不再展示  2007年04月02日08:57   法制日报    评论1条

本报讯 记者李松 黄洁 通讯员欧阳文 北京点击查看北京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对外通报,北京近日出现了一种利用向客户手机中输入淫秽图像、视频牟利的新型违法犯罪行为。据悉,3月份以来,已有19名此类违法犯罪人员被警方查获,其中8人被刑事拘留,其余11人均被处以治安拘留的处罚。

3月初,北京东城公安分局根据线索,在辖区一个二手手机门店内,将正在向顾客传播淫秽视频的二手手机经营者葛某、姬某等2人查获,起获了一台存有99个淫秽视频文件的台式电脑主机。根据葛某、姬某2人供述,他们和另两家二手手机门店经营者一同为手机用户提供淫秽图像、图片的下载服务,并非法获得利润。最终四人均被东城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据警方介绍,目前北京共有26个大型二手手机市场以及1400多家二手手机门店,近来,北京的朝阳、宣武、石景山等区都发现了类似的新型违法犯罪行为。一些二手手机销售、维修门店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向手机输入淫秽图象、视频,或者出售带有淫秽图象、视频手机存贮卡的方式,非法谋取利益。针对这种新情况,警方展开严厉打击,并已经遏制了利用二手手机行业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势头。对此,警方提醒广大二手机行业经营者守法经营,一旦被发现存在上述违法犯罪行为,警方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对非法从业人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如果市民下载带有色情内容的手机图片、视频或者彩铃,向他人复制、出售或者传播的,特别是宣扬黄色内容比较严重,超过一定数量人次的,也将受到治安拘留的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68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3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364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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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10 09:36:41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6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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