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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2004-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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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天鸿宝地公函----关于小区物业服务事宜
致天鸿宝地公函----关于小区物业服务事宜
公 函
北京天鸿宝地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
应贵公司要求,将原定的物业合同谈判结束日由3月31日延至4月15日,感谢贵公司在此期间保证小区物业服务的正常运行。经业主委员会决议决定,按照如下原则签署2007年度的基本物业服务合同:
1、物业服务标准按照《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京发改[2005]2662号文件执行。
2、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3、公众责任险原本为0.04元/平方米•月,因2006年贵公司购买的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故只交纳未投保的2007年度下半年公众责任险的相关费用,因此总价格下降0.02/平方米•月,物业服务费标准由北京市规定的0.65元/平方米•月下降为0.63元/平方米•月。
4、合同签署后,贵公司可按0.63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在2007年12月31日前向龙锦苑二区业主收取2007年度物业费。
北京市昌平区龙锦苑二区
业主委员会
200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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