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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l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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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晚婚晚育应予鼓励;2.婚姻自由不容干涉;3.用人单位不是行政执法机关,无权罚款。
1、晚婚晚育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并无明显不妥。

2、晚婚晚育合同的签订,应当以职工自愿为原则,不能强迫职工签订。并且对于晚婚晚育的职工,合同中应当规定鼓励措施(不一定是物质奖励,通报表扬之类的也可以)。

3、用人单位不是行政执法机关,无权罚款,这一点必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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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值班的赏赐美酒,三天不见的拉出去喂狗!断线的刑事拘留,上上下下的一律斩首!乱发无聊文件的送往深山看猴,只会说“嗯”“哦”的发配西藏放牛!光在线不聊天的先割舌头后剁手!

2003-07-31 13:32:19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33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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