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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龙观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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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头大哥777”一案中的法律责任与股民救济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杜永浩
7月10日,号称天下第一博客、点击率超过千万的“带头大哥777”博客的博主王晓,因涉嫌非法经营已被吉林警方控制,涉案金额达700万元。一时间,众多网友纷纷揭竿而起,声讨和围剿“带头大哥”,部分曾交纳会费的会员已经准备集体起诉“带头大哥”,一些群友已经向律师求助。
对此事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绝大部分网友知之甚少。为了让各位网友对这一事件中的法律问题有一个清晰完整的认识和了解,本律师对这一事件,做一下分析:
一、 带头大哥777的刑事责任与非法经营罪
目前,带头大哥777涉嫌的罪名是非法经营罪。这一罪名,我国刑法规定在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八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原第三项改为第四项。
结论:带头大哥777触犯的刑法条文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即未经国家证监会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那么,带头大哥777的罪名一旦成立,其面临的刑事处罚将可能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法院的量刑范围是5到15年之间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到时候,带头大哥所面临的不仅仅是倾家荡产。
二、交纳会费的网友如何维权?
目前,一些网友自建“围剿777、888”的QQ群。这些网友正互相通知保留证据,积极为警方提供线索。“围剿777”QQ群内的一个管理员表示,正准备对“带头大哥”提起集体诉讼,目前已有100多位网友响应,下一步准备聘请律师替他们打官司。
网友积极维权的做法,本律师非常理解。但究竟该如何通过何种途径,正确科学地维权,还需要有一个科学地认识。
那么,究竟怎么办才是最科学有效的威权途径?
需要打官司吗?
需要请律师吗?
答案:由于本案属于刑事案,因此,股民“被骗”并非一个单独的民事案件,而是附属于非法经营这样的一个刑事犯罪案件。因此,本案无需提起集体诉讼。当然,请律师好好咨询,在律师的指导下做好证据的固定,还是有必要的。
具体来说,可以参考一下做法:
首先,和律师取得联系,详细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第二,在律师指导下,积极想方设法把汇款凭证、聊天记录、股票基金交易凭证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整理和固定出来;
第三,向警方报案,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注意,把原件交给警方,应当要求警方开具接受证据清单)。警方会依法受理,并制作“询问笔录”,并会要求股民签字备案。做到这一步,网民的工作就算做完了,其他的事情就是警方依法调查处理了。不过,股民还可以向警方询问案件进展情况。
那么,什么时候能拿回自己遭受的损失呢?这要看警方追赃的情况。如果,警方追回了赃物,会按照追回赃物的多少,与非法收取的会费比例,按比例退还登记在册的股民。当然,如果追偿不成,那就无钱可退了。在这种情况,受骗股民就可以采取民事诉讼的方法要求赔偿。不过,到这种地步,即使打赢了官司,钱肯定一时半会拿不回来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等他出狱后再说吧。
三、带头大哥777带给我们的警示
互联网时代,越来越多的创业者开始通过互联网来开拓自己的事业。然而,网络世界永远是人们现实生活的技术延伸,而不是与现实社会割裂的“黑客帝国”。因此,说白了,一句话,通过网络创业和挣钱,和传统的面对面的交易一样,同样需要遵守法律,依法经营。
“带头大哥777”通过QQ群、博客等开展的网赚,显然属于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去年12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因此,如果“带头大哥777”,通过网络,开展股票、基金等证券投资咨询活动,并收取服务费,不是以公司名义进行,没有取得国家证监会的行政许可,而是靠自己的专业知识、个人影响力或者十几个人的个人团队,显然是有违我国对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种做法,如果情节严重,则难逃牢狱之灾。
“带头大哥777”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一事件警示我们,“网赚”虽然精彩,但同样需要依法经营。更何况,在我国刑法中,“非法经营罪”是一个典型的“口袋罪”。谁掉进去,恐怕都难以逃脱。因此,急于创业挣钱的人们,应该牢记:挣钱重要,安全第一!
四、可怕的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和处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惫钩杀咀锏墓丶?,是行为人必须有非法经营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经营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如擅自经营烟草、食盐、化肥、农药、农膜、矿产等;(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如非法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等。
  2?倍杂谛谭ㄒ丫?单列罪名的非法经营行为,不能按照本罪处理,而应以相应犯罪定罪处罚。
  如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盗卖文物、买卖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等,从本质上讲也属于非法经营的范畴,但刑法已有专门规定,就不能再将这些行为作为其他非法经营行为,以本罪定罪处罚。
  3?狈欠ň?营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能构成本罪,否则只能根据有关行政法规予以行政处罚。认定是否情节严重,一般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非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额的大小;(2)实施非法经营行为次数的多少;(3)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4)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具体追诉标准下文将专门说明。
作者简介:杜永浩,现为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新浪网特约法律专家,百度网特约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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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pceggs.cn/pgComDefault.aspx?ID=6683929
2007-07-21 22:23:55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51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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