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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说的是:1.首先这仅仅是个指导意见,而不是执行办法,即使是国务院的
2.这个指导意见也不是今天才发布的,8月初至少就出来了
3.即使在这个指导意见中,也写明了“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的字样,实际上隐含的还是新老房不同政策的问题
个人认为,最终的回购政策新老房一定是不同的,不信大家拭目以待吧
退一万步讲,即使新老房同样的回购,也有很多变通措施,对老房回购的政策首先从法理上站不住脚,其次也不具备任何可操作性,zf这点执政水平应该还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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