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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想法
这一句话,应该代指的是本条的所有内容,也就是:
(十一)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应予以明确,“应”就是必须。然而为什么要必须呢?因为有些条文直接涉及产权的性质,也就是与原先的经济适用房的产权的定义是不同的,所以必须明确。但是另外要注意的就是其中有些不影响产权性质的条文,很有可能不受“应予以明确”的限制。这一点也就是最值得人担心的土地收益金的问题。
对于老的经济适用房,土地出让金从3%调整到10%是可以的,从现状调整到收取土地收益金同样是可以的,法律上没有障碍。土地的名词越来越多了,综合地价款,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土地收益金,一个定义的出台,是很值得注意的。
另外对于新的经济适用房,也许情况并不是那么糟。土地收益金是“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那么以现在为例,新龙城9000,龙腾7000的市场价。那么为了减少缴纳土地收益金,备案的合同不可能做低了,会尽量做高,就以上述价格为例,2000的差价,政府如果收50%,是1000。那么价格在做高一点,到8000,土地收益金就会挤得很少了。
当然,另一方面契税高了。这个过程,政府肯定是由对商品房价格和经济适用房价格有一个基准,这个基准必然是保守的,也就是商品房会偏低,经济适用房会偏高。总的下来,新的经济适用房会比老的交的多一些,但多不了太多,绝对没有某专家说的,每平米3000的土地收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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