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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第一案业主赢了规划
行政许可法第一案业主赢了规划
jboyin 2004-07-16 09:38:20 发表于焦点上海房地产网-谈房论市-法律顾问论坛




北京青年报 申易 2004年07月10日

  未举行听证 小区幼儿园改成洗浴中心 违法批复被判撤销

  本报讯 昨天下午2点,149名富润家园的业主起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行政许可案”,在海淀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当审判长宣布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市规委向北京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的179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担后,海淀法院的大法庭上响起了长时间的掌声,一位白发苍苍的女业主代表,竟然在法庭上喜极而泣被其他旁听者搀出法庭。据悉,该案是7月1日我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本市首起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许可案件。

  ■幼儿园成了洗浴中心规委变规划业主起诉

  今年3月11日,居住在北京富润家园的149位业主,因不服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作出的规划行政许可,向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业主们称,富润家园小区的7号楼在原规划许可证中,用途为“幼儿园、办公、变电室”。2003年底,业主们却得知,富润家园的开发商已将7号楼以商业用房形

  划许可投资几千万元,按照商业设施的要求建成了7号楼,并且已经签订了承包和销售协议,所以法院判决撤销市规委对于富润家园7号楼的许可证后,富润家园如果还按照计划把7号楼用作商业用房将失去法律依据。而把7号楼恢复成最开始规划的幼儿园和变电室等生活配套设施,开发商又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巨大损失,并且还有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法院判决如何履行,将成为摆在富润家园开发商面前的两难问题。

  昨天该案判决后,本报记者采访了海

  式整体出售,并将用于开设“洗浴中心”。开发商这样做的依据是市规委2002年12月26日作出的1798号规划许可,撤销了原来对于7号楼规划许可的内容,把7号楼的用途由“幼儿园、变电室”改成了“商业、变电室”。业主们认为,市规委违法变更小区原规划,取消了幼儿园等小区居民的生活配套设施,变相为开发商把上述用房出售并开设洗浴中心创造条件,其行为违法,应予撤销。其次,市规委在变更小区规划时未进行听证,征求广大业主的意见,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规划部门变更原小区规划的行为,侵害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助长了开发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业主们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市规委作

  出的1798号规划许可证。

  被告市规委答辩说,市规委按照富润公司变更规划的申请认为,原规划许可证中核准的幼儿园作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能满足建设指标的最小规模要求,在征求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同意改为商业用房,并不违反相关规定。市规委就原规划方案进行细微的调整,并未对小区居民的利益产生任何不利的影响,所以并不需要进行听证。

 ■行政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被告证据不足承担败诉后果

  经庭审质证,合议庭认为:《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是本市对于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制定的强制性规定。该文件规定,按配套指标配建的配套公建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富润家园7号楼原审批的用途为“幼儿园、变电室”,显然包含教育配套设施,变更后的7号楼用途为商业配套公建及变电室。因此,市规委对于作出的变更行为应当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证明其作出的变更内容属于《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规定的“确需变更的内容”,并已履行了重新审批的手续。

  但市规委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举出按照其公示的审批程序,对富润家园7号楼重新审批的证据,市规委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把7号楼改成商业用房的行为符合法定的审批要求,所以法院不予采信。

  海淀法院的判决书认为,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被诉行政机关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本案中,市规委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符合审批程序的相关立案、审核的证据,应当视为被诉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所以市规委作出变更规划许可的行为证据不足,理应予以撤销。

  ■商业用房已投资几千万如何履行判决将成难题

  昨天海淀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市规委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法院)以一个错误的法规做基础,判决市规委败诉让人难以理解。”该代理人还说,法院的判决应该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应以保护弱者利益而影响追求公平和公正。对于是否上诉,该代理人表示要回去商量后再作决定。

  昨天,坐在法庭上的第三人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也表示,是否上诉回去商量后再给法院答复。据现场旁听此案的业主们介绍,由于市规委同意开发商变更7号楼的用途,目前开发商已经按照更改的规

  淀法院行政庭庭长王京生。据王庭长介绍:行政许可方面的案件在今年海淀法院受理的150多件行政案件中有23件,主要集中在城市拆迁和城市建设方面。行政许可案件的特点是法院受理案件时,行政行为“木已成舟”,一旦行政机关败诉,有可能会给接受许可的单位造成很大损失,所以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非常慎重。这起“规划许可案”的判决结果说明,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许可审批时,应加强事先听证制度,对于听证内容应详细记录备案,以避免由此造成的后果。王庭长还说,《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后,有关行政许可方面的诉讼会逐渐增多,所以有行政审批许可权的行政机关,一定要加强依法行政的意识,政府部门也应建立对于行政审批的监督机制,以尽量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

  ■链接: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此文由我支持维权在2007-09-15 12:16:14编辑过)
2007-09-15 12:13:05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76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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