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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颁布了,和公示的办法差别较大
这是公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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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售出的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交易管理仍按照原有规定执行,补交费用标准可依法适时调整。
本办法施行前已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尚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再到原审核窗口办理延期手续,可持原核准通过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按照届时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标准与规定程序申请轮候,合格的纳入轮候范围,轮候时间从原核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之日起计算。
而颁布实施的是这样的,这是咋回事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尚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再到原审核窗口办理延期手续,可持原核准通过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届时经济适用住房审核标准与规定程序申请轮候,符合条件的纳入轮候范围,轮候时间从原核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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