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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二和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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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页打不开,发了邮件
我是一个北京经济适用房的老业主,当年北京建设经济适用房时,宣传说是给科教文卫系统知识分子居住的“文化”居住区,并对社区未来的规划做了极为美好的描述,给我感觉经济适用房就是政府主导建设的高档住宅区,出于对政府的信任,我买了当时价格和商品房比起来一点也不便宜的经济适用房。

我买房时,政策明确告知,今后此房可以和商品房一样上市,只需补缴3%土地出让金即可。

近年来,政府针对经济适用房出台了一系列新政,不仅规定住满5年才可上市,还要将上市后的一大部分受益上交政府,而且,这些新政也包括我们这些老住户,这是当初我买房时政府对我们的承诺相违背的。

我注意到,国务院关于经济适用房管理方面的24号文中,明确指出了关于回购和受益分成等事项要在合同中明确,但是北京市政府的新政中,明显忽略了这一点,而广州市的经济适用房新政,就采取了老房老政策的规定,符合国务院此文的精神。

我想问:我们的房产证上明确注明“私有房产”,现在又何来和政府共有产权一说?

北京的经济适用房新政,不仅仅违反了合同法,也违背了新颁布的物权法,同时也不符合国务院24号文的精神,如果此项不得人心的新政推出,必将遭到广泛的反对。包括我在内的北京老经济适用房业主必将向更高渠道反映,更改此不合理规定。

请建委的领导解释。
(此文由丈二和尚在2007-10-11 14:02:0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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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11 13:53:12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53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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