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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停车位是经政府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证》批准同意,在商品房住宅小区地面上直接设置的停车设施。
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房屋单元办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按份共同拥有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
由于地面停车位是直接设置在土地表面的停车设施,即是直接设置在房屋单元所有人按份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表面上,地面停车位的房地产权,实际上是土地使用权。鉴于房屋单元所有人按份共同拥有住宅小区宗地号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地面停车位的房地产权由住宅小区房屋单元的所有人共同拥有。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所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上面已经阐述了小区地面停车位由住宅小区房屋单元的全部所有人共同所有,即住宅小区房屋单元的全部所有人共同享有对小区地唱停车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则小区地面停车费收益应属于住宅小区房屋单元的全部所有人。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京价(收)字 <2002>194号文规定长期包租地面按月计收停车收费,小型车每月不高于150元;长期包租地面按年计收停车收费,小型车每年不高于1600元。很显然,上述收费的收益权依然属于地上车位的所有权人,非住宅小区房屋单元所有权人的物业公司、开发商并不享有收益的权利。但是,物业公司为停车提供了管理服务,住宅小区房屋单元的所有人应向物业支付相应的停车管理服务费,由物业收取停车费的小区应扣减掉合理的停车管理服务费后将全部收益按住宅小区房屋单元的所有人的房屋面积比例分配给住宅小区房屋单元的所有人,或者冲抵住宅小区房屋单元的所有人需要缴纳的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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