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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回购---以下是市长信箱的回复
原信:
主 题:政府相管部门在制定本次经济适用房新政时有诸多不妥之处
编 号:2007051079
时 间:[2007年10月12日21:09:10]  允许公示
内 容:
1.不尊重宪法、民法、合同法及物权法,政策不能大于法律,地方政府的政策更不能大于国家的政策。
2.法律不能溯及以往,经济适用房政策不应该有溯及历史的权利。不要损害已经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这些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3.诚信是对一个政权最基本的要求,请政府带头按照约定(合同)办事。不要因为强势就随便欺负人,否则对你的威信及以后做事会造成很坏的影响。
4.政府对人对事应该公平。福利分房、房改房、集资建房等许多房子比经济适用房有更大的便宜,不要把眼睛只盯在经济适用房上。更不要欺软怕硬,看大大小小各级官员,手中有多少不附合政策的房产,或者政策制定者只看看自己手中的房子,如果是用商品房的价格掏自己的腰包买下的,那才有说话的资格。
5.经济适用房不是政府和购买者投资用于收益的项目,请政府少考虑收益问题。即使考虑收益,也应该明确政府在整个房产中的出资比例,按比例收益是自古以来法则,否则就是明抢。
6.权利和义务要对等。既然你要和买经济适用房的小民分享收益,那么在亏损时你应该勇于承担责任。请把亏损时政府应补偿小民这一条写入政策。
7.前经济适用房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主要责任在于政府,请多检讨自己,不要让普通的老百姓因为政府的失职及无能蒙受损失。
8.低收入老百姓也有改变自身经济条件的权利以及增值的权利。政府应该尊重、保护老百姓的这些权益。
9.出台新的政策请慎重考虑。如政策所涉及的群体中合法的民众大部分怨声载道,就说明政策极端不合理或欠考虑。这是在制造新的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回复如下:
您好,来信收悉,现就您信中提出问题,回复如下:
《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廉租房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9月底正式出台,但关于经济适用房回购、上市交易等相关配套文件正在制定当中,尚未最终确定,请您耐心等待,届时各大媒体、报纸会有相关报道。
如您对本答复意见不服,可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到北京市信访办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回复时间:2007年10月25日
回复部门:建设委员会

『声明:以上内容为本站网友《回龙观隐士》原创,转载需征得原作者同意并注明转载自www.hlgnet.com』
2007-10-25 16:39:53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24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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