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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2002-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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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你讲解吧
超标部分缴纳超标的综合地价款,综合地价款是土地出让金加21种税费减免。那么实际上,已经拥有了商品房产权。
但是文件规定:
第五条,超标部分,已经缴纳综合地价款,但仍然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管理”一词颇有讲究。应该说,内部文件管理可以按照经济适用房,因为同一套房子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是不能分割处理的。但是对于产权如何界定,却向不利于房主的方向倾斜,以至于实际执行起来,已缴纳的土地价格成了押金性质,成了无息存款。满5年上市,转变为商品房产权,综合地价款退给卖方,然后向买方收取。一收一支,价格标准完全不同。文件规定可以退还或者核减,实际执行起来只剩下了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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